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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為中小學生人身安全構築“防護牆”

6月29日,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蘭州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該《條例》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 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6章51條, 對事故預防職責予以明確, 劃分了教育、公安機關、衛生食藥等部門的管理職責, 規定了學校職責、教職工職責、監護人責任、學生責任和保險公司責任, 為中小學生人身安全構築起“防護牆”。 《條例》規定, 發生重大事故, 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同時, 《條例》還規定, 本市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

《條例》第三十三條則對學校責任進行了劃分。 《條例》規定,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藥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 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等12類因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此外, 《條例》還規定了四種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 學校已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職責, 行為並無不當的,

不承擔法律責任。 這四種情形包括: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在放學後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 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到校發生的;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條例》第七條還對新聞媒體的職責進行了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涉及學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 事故糾紛報導應當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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