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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海關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帶來信用紅利

南方網訊3月21日, 汕頭海關舉辦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宣講會。 會上, 海關稽查人員為粵東企業和仲介機構代表面對面解讀該制度, 助企業更深入理解“主動披露”制度蘊含的“信用紅利”。

據介紹, 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海關稽查條例》推出了一項重要的制度——企業“主動披露”制度。 該制度是指進出口企業在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的基礎上, 對照海關監管要求, 通過自我檢查, 主動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不合規乃至不合法問題主動報告海關, 海關對企業主動披露的問題經核實後依法從寬處理的一種管理模式。

“主動披露”與歐美發達國家海關普遍使用的“自我披露(self-disclosure)”保持一致, 與國際海關通行做法接軌, 是海關對企業“誠信便利, 失信懲戒”管理理念在法制層面的落實。

企業主動披露的前提是企業自願和主動, 體現了企業的誠信和自律。 披露的內容可以是違法、違規情事, 也包括其他可能造成少繳、漏繳稅款的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情事。 涉及行政處罰的, 只要符合主動披露的規定, 海關也會依法區分情節, 從輕、減輕甚至免于行政處罰。 這一制度, 是企業誠信經營、主動糾錯的紅利, 更是海關為粵東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征信體系建設的實招。

據悉, 汕頭海關將以大力推進企業“主動披露”制度為著力點, 對企業主動披露的“微差錯”給予更多“寬容”措施,

依法減責, 提高企業誠信自律程度, 構建關企之間互信互動的新型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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