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制網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適時發佈。
![](/images/lazyload.gif)
中新社記者 陳驥旻 攝
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 審議並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近年來,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處於高發態勢, 既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安全, 又往往與電信詐騙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關聯, 社會危害日益突出, 必須依法予以懲治。
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資訊行為的範圍。 司法實踐中,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
![](/images/lazyload.gif)
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 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安全和合法權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啟動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委託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等進行前期調研,
據悉, 《解釋》(送審稿)共十條, 主要規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2)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犯罪競合、單位犯罪、數量計算等問題。
據介紹, 會議經討論, 原則通過該《解釋》。 會議決定, 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對《解釋》送審稿進行修改後, 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適時發佈。
文章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