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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廣州琶洲買了3.8萬/㎡的假“學位房”? 開發商說銷售時沒承諾過

當初正因看中了廣告上宣稱的擁有幼稚園、小學、中學一站式教育配套, 是廣州海珠區第一學位房, 市民羅小姐(化名)在2016年3月以高價買下了海珠區琶洲一樓盤。 隨後發現廣告宣稱的學位“落空”……

樓盤資料圖

業主:承諾的學位成泡影

“海珠六中珠江中學、第三實驗小學、省一級幼稚園, 12年頂級名校教育配套”, 業主羅小姐還保存著當初開發商推銷樓盤時的廣告宣傳冊。

“當初會買這樓盤, 就是沖著學位來的”, 羅小姐有個4歲的小孩, 去年以3.8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在琶洲江山國際社區買下了一處163平方米的房子。

“這樓盤價格貴, 但為了小孩的學習還是咬咬牙買了。 ”不料從去年下半年開始, 業主群裡頻頻傳出, 江山國際並沒有配套聲稱的那些名校學位, 不少社區業主的子女只能到附近的學校入讀。

彭先生(化名)也是受害者之一。 去年3月, 根據江山國際提供的資訊, 彭先生到家附近的藍色康園幼稚園雅郡分園為家裡的老大報名, 卻被幼稚園拒絕, 理由是該園並非江山國際的配套,

其業主並無直接報名資格, 要與其他社區報名者一起搖號等分配。

最後, 開發商把彭先生的小孩安排到了附近的保利天悅社區的幼稚園就讀, 但因為該幼稚園剛剛新建完畢, 家長擔心裝修污染, 因此該園推遲到今年3月才開學。

同樣地, 開發商承諾的第三實驗小學也沒了蹤影。 “一看規劃劃片, 我們這邊所屬小學並非隔壁的第三實驗小學, 而是到了黃埔小學。 ”羅小姐稱, 那是村裡的學校, 離社區不僅路途遠, 而且開車進去十分麻煩。

“如果沒有學位, 根本就不值這麼高的房價”, 羅小姐稱截至目前業主群中登記有學位需求的業主22戶, “還有很多業主因還未入住而未進行登記, 但對學位的需求肯定很大”。

目前, 羅小姐等一群江山國際的業主準備通過法律途徑狀告開發商。

開發商:銷售時未作承諾

就此問題, 江山國際的業主從去年9月起多次向開發商反映, 而對方一直表示正在跟進中, 但並未有任何實質的進展。

廖先生作為業主代表曾向海珠區教育局反映情況, 對方表示今年3月25日將會發佈新的小學劃分片區,“但江山國際能否劃進第三實驗小學的片區,誰也沒法保證。”

對此,開發商廣州市金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回應稱:其公司分期開發建設了水藍郡花園,水藍郡花園分東、西片區。江山國際為水藍郡花園東區,江山國際銷售時,西片區適齡兒童已入讀建成的片區配套小學、幼稚園,而中學則建設在東片區範圍內。銷售時沒有就學位配套問題作出與以上客觀情況相衝突的任何承諾,更沒有虛假宣傳。與業主也沒有就學位配套問題作出過任何約定。

南都記者從業主廖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並未找到與學位房相關的條例。記者在合同中發現,有條款聲稱“若任何銷售資料、廣告宣傳資料、模型、銷售過程中口頭表達意向和資訊與本合同及補充協定內容有衝突的,以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為准,甲方不因該相衝突的內容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

金度房地產公司表示其和業主之間的訴求和意見始終保持一致,因此從去年4月中旬起,多次以書面及走訪形式到教育局及政府相關部門就江山國際社區學位配套問題進行溝通,並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重點關注。目前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已得到階段性成果,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江山國際社區小學、中學的學位問題表示樂觀。

律師意見:宣傳中的承諾亦是合同的一部分

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廖建勳律師稱,根據2003年最高法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若開發商對社區的配套設施、方位等的宣傳作出了明確具體的允諾,並且這些允諾對商品房的買賣價格具有重大影響,即使這些宣傳資料上的允諾沒有寫入合同當中,也視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若允諾無法兌現,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開發商在明知道學位以及它所宣傳的配套設施不可能兌現的情況下,為了促進房屋的銷售,在宣傳資料廣告上作此類宣傳,該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行為。

業主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維權:

一、可以對開發商涉嫌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向工商管理部門和房管局提起投訴,要求對這種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進行查處。

二、若業主買房的初衷是為了讓小孩進優質學校讀書,而開發商無法兌現承諾,可以以欺詐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理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

三、消費者可以向消保委提起投訴,要求消保委介入調查和調解。

而關於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提及的與廣告內容相衝突,開發商不承擔義務和責任一項,廖建勳表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若提供格式合同條款的一方作出的條款約定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免除自身的責任,則這個條款是無效條款亦是俗稱的霸王條款,約定是無效的。

南都記者 葉孜文

對方表示今年3月25日將會發佈新的小學劃分片區,“但江山國際能否劃進第三實驗小學的片區,誰也沒法保證。”

對此,開發商廣州市金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回應稱:其公司分期開發建設了水藍郡花園,水藍郡花園分東、西片區。江山國際為水藍郡花園東區,江山國際銷售時,西片區適齡兒童已入讀建成的片區配套小學、幼稚園,而中學則建設在東片區範圍內。銷售時沒有就學位配套問題作出與以上客觀情況相衝突的任何承諾,更沒有虛假宣傳。與業主也沒有就學位配套問題作出過任何約定。

南都記者從業主廖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並未找到與學位房相關的條例。記者在合同中發現,有條款聲稱“若任何銷售資料、廣告宣傳資料、模型、銷售過程中口頭表達意向和資訊與本合同及補充協定內容有衝突的,以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為准,甲方不因該相衝突的內容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

金度房地產公司表示其和業主之間的訴求和意見始終保持一致,因此從去年4月中旬起,多次以書面及走訪形式到教育局及政府相關部門就江山國際社區學位配套問題進行溝通,並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重點關注。目前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已得到階段性成果,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江山國際社區小學、中學的學位問題表示樂觀。

律師意見:宣傳中的承諾亦是合同的一部分

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廖建勳律師稱,根據2003年最高法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若開發商對社區的配套設施、方位等的宣傳作出了明確具體的允諾,並且這些允諾對商品房的買賣價格具有重大影響,即使這些宣傳資料上的允諾沒有寫入合同當中,也視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若允諾無法兌現,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開發商在明知道學位以及它所宣傳的配套設施不可能兌現的情況下,為了促進房屋的銷售,在宣傳資料廣告上作此類宣傳,該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行為。

業主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維權:

一、可以對開發商涉嫌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向工商管理部門和房管局提起投訴,要求對這種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進行查處。

二、若業主買房的初衷是為了讓小孩進優質學校讀書,而開發商無法兌現承諾,可以以欺詐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理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

三、消費者可以向消保委提起投訴,要求消保委介入調查和調解。

而關於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提及的與廣告內容相衝突,開發商不承擔義務和責任一項,廖建勳表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若提供格式合同條款的一方作出的條款約定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免除自身的責任,則這個條款是無效條款亦是俗稱的霸王條款,約定是無效的。

南都記者 葉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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