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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巡迴案發地公開宣判非法開採綠松石案

本網訊(通訊員 曹樹憲 楊祥軍)6月22日, 為了嚴厲打擊盜挖濫采綠松石現象, 整頓規範開採秩序, 保護不可再生資源和礦區環境, 白河法院在縣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 在縣各政法單位、縣國土局、環保局、安監局等部門及中廠鎮黨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 在案發地中廠鎮迎新社區公開宣判一起非法採礦案。 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判處被告人劉某某、裴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並分別依法對翁某某、盧某宣告緩刑二年和一年十個月。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盧某某、劉某某、裴某某、趙某某在白河縣政府相關部門禁止礦山開採施工期間, 自2016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期間, 四人結夥或者兩人結夥作案, 利用晚上時間連續5次擅自到白河縣安泰順石英石礦“馬機巷礦道”, 用隨身攜帶或就地取得的鋼釺、鐵錘、三角鐵耙子等工具, 從覆蓋在礦道上的礦石裡和礦道地面上挑選、採掘綠松石礦石。 其中, 被告人翁某某直接參與作案3次, 提供幫助和便利2次, 共同非法獲取綠松礦原石36. 24斤, 變賣獲得贓款價值156900元;被告人盧某某直接參與作案3次, 非法獲取綠松礦原石32.24斤, 變賣獲得贓款價值130900元;被告人劉某積極參與作案2次,

非法獲取綠松礦原石10斤, 變賣獲得贓款價值56900元;被告人裴某積極參與作案2次, 非法獲取綠松礦原石20斤, 變賣獲得贓款價值76000元。 被告人趙某積極參與作案1次, 非法獲取綠松礦原石16斤, 變賣獲得贓款價值50000元。 案發後被告人非法獲取的贓款全部退賠。

白河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翁某某、盧某某、劉某某、裴某某、趙某某未取得採礦許可證, 在禁止施工開採期間, 擅自進入他人礦區範圍內非法採掘、挑選綠松石原石, 銷贓價值50000元以上, 情節嚴重, 構成非法採礦罪。 各被告人相繼結夥作案, 構成共同犯罪, 對其直接參加或者明知道或者提供幫助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各被告人認罪悔罪, 積極退賠贓款,

獲得被害人諒解, 被告人裴某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 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 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綠松石是一種天然優質不可再生玉石資源, 白河縣中廠鎮人是綠松石重要產地, 近年來盜挖濫采現象隨處可見, 寶貴資源正在流失, 環境資源遭到破壞, 如何加強對綠松石資源的管理問題, 關係到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 白河法院結合案件性質和典型特點,

發揮人民法院審判“五進”作用, 送法到社區到案發地到礦區, 宣判結束後法官檢察官現場以案說法, 警示教育群眾, 中廠鎮黨委政府及縣國土局資源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司法局等部門結合各自職責範圍作了精彩的法治宣講和政策宣傳, 為當地200余名幹部和群眾講授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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