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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下月起將下調,惠民政策越來越好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今天宣佈, 7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預計共可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26億元。 其中, 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每本200元降為每本160元;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每證100元降為每證80元;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標準, 由每本15元降為每本10元。 詳見下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 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政府性收費, 減輕企業負擔, 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近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通知, 降低了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通知》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 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頻率占用費、公民出入境證件費、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水土保持補償費、農藥實(試)驗費、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費等收費標準。

《通知》提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

及時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 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解讀,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通知》要求,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 對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政策規定的收費行為,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據測算, 此次降低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預計共可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26億元。

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工業和資訊化部門

(一)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

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標準

注釋:

1、移動通信網佔用的碼號資源按照實際佔用的 H0進行收費;電信業務經營者分配給專用電信網的碼號資源按照 6元/年•百層號•本地網收取;

2、西部地區的使用者號碼資源占用費減半收取(包括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

3、公益性短號碼免收碼號資源占用費, 包括 110、119、120、122、123xx (“xx”從 00-99);

4、信令點編碼和資料通信網碼號資源暫不收費;

5、400、600、700、800等智慧網業務號碼暫不收費;

6、114、117、121、106x(“x”從 0-9)、長途過網號的碼號資源暫不收費;

7、非固定電話網短號碼資源占用費按照固定電話網短號碼收費標準收取。

8、黨政機關私人網路, 國際、軍事、戰備私人網路, 公安、安全、武警部門私人網路等使用的電信網碼號資源免收碼號資源占用費。

(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不再按 2G、3G單獨制定收費標準,

統一按實際使用頻段進行計費, 並降低各頻段收費標準, 具體為: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頻段, 960兆赫以下頻段由 1700萬元/兆赫/年降為 1600萬元/兆赫/年, 960-2300兆赫頻段由 1500萬元/兆赫/年降為 1400萬元/兆赫/年, 2300兆赫以上頻段由 1200萬元/兆赫/年降為 800萬元/兆赫/年。 在省級範圍內使用的頻段, 960兆赫以下頻段由 170萬元/兆赫/年降為 160萬元/兆赫/年, 960-2300兆赫頻段由 150萬元/兆赫/年降為 140萬元/兆赫/年, 2300兆赫以上頻段由 120萬元/兆赫/年降為 80萬元/兆赫/年。 在市(地、州)範圍內使用的頻段, 960兆赫以下頻段由 17萬元/兆赫/年降為 16萬元/兆赫/年, 960-2300兆赫頻段由 15萬元/兆赫/年降為14萬元/兆赫/年, 2300兆赫以上頻段由 12萬元/兆赫/年降為 8萬元/兆赫/年。

公安部門

(一)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1、普通護照收費標準, 由每本 200元降為每本 160元。 因丟失要求補發因私普通護照的, 收費標準為每本 160元。

2、出入境通行證收費標準, 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證 20元降為每證 15元, 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證 100元降為每證 80元。

3、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 由每證 100元降為每證 80元。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 由每證 50元降為每證 40元。

內地居民赴港澳簽注的收費標準,一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元降為每件 15元,二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40元降為每件 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100元降為每件 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150元降為每件 12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0元降為每件 160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300元降為每件 240元。

4、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 100元降為每證 80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 20元降為每證 15元。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簽注收費標準,一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元降為每件 15元,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100元降為每件 80元。

5、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250元降為每證 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 50元降為每證40元。

6、臺灣同胞定居證收費標準,由每證 10元降為每證 8元。

(二)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

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 15元降為每本 10元。

(三)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 15元降為每本 10元。

水利部門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專案,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東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元(不足 1平方米的按 1平方米計,下同)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4元,中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2元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5元,西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5元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7元。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專案,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範圍之內。

2、開採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開採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採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 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 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由不超過 2元降為不超過 1.4元。各地在核定具體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評估損害程度,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準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採企業,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元計征(不足 1立方米的按 1立方米計,下同)降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複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元計征降為按照每立方米 0.3-1.4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複計征。上述各類收費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農業部門

農藥實(試)驗費收費標準,田間試驗由每社區 120-400元降為每社區 60-200元;殘留試驗(一種劑型,一種作物,一處試驗點,兩年試驗期)由 30000-35000元降為 15000-17500元;藥效示範試驗由每個試驗點 1500-1800元降為每個試驗點750-900元。

智慧財產權部門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費收費標準,布圖設計登記費由每件2000元降為每件 1000元,布圖設計登記複審請求費由每件 2000元降為每件 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由每件每次 100元降為每件每次 50元,延長期限請求費由每件每次 300元降為每件每次 150元,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由每件 1000元降為每件 500元,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由每件 300元降為每件 150元,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報酬裁決費由每件300元降為每件 150元。

由每證 50元降為每證 40元。

內地居民赴港澳簽注的收費標準,一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元降為每件 15元,二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40元降為每件 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100元降為每件 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150元降為每件 12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0元降為每件 160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300元降為每件 240元。

4、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 100元降為每證 80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 20元降為每證 15元。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簽注收費標準,一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20元降為每件 15元,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 100元降為每件 80元。

5、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250元降為每證 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 50元降為每證40元。

6、臺灣同胞定居證收費標準,由每證 10元降為每證 8元。

(二)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

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 15元降為每本 10元。

(三)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 15元降為每本 10元。

水利部門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專案,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東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元(不足 1平方米的按 1平方米計,下同)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4元,中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2元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5元,西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 2.5元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7元。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專案,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範圍之內。

2、開採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開採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採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 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 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由不超過 2元降為不超過 1.4元。各地在核定具體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評估損害程度,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準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採企業,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元計征(不足 1立方米的按 1立方米計,下同)降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複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 0.5-2元計征降為按照每立方米 0.3-1.4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複計征。上述各類收費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農業部門

農藥實(試)驗費收費標準,田間試驗由每社區 120-400元降為每社區 60-200元;殘留試驗(一種劑型,一種作物,一處試驗點,兩年試驗期)由 30000-35000元降為 15000-17500元;藥效示範試驗由每個試驗點 1500-1800元降為每個試驗點750-900元。

智慧財產權部門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費收費標準,布圖設計登記費由每件2000元降為每件 1000元,布圖設計登記複審請求費由每件 2000元降為每件 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由每件每次 100元降為每件每次 50元,延長期限請求費由每件每次 300元降為每件每次 150元,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由每件 1000元降為每件 500元,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由每件 300元降為每件 150元,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報酬裁決費由每件300元降為每件 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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