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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的成果轉化數量到底怎麼計算

有一種說法

強調了科技成果轉化要先有成果, 再說轉化。 規定了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登記的技術合同、備案的專利許可、驗收的科技專案等可以算做成果;其它的如檢測報告、查新報告、銷售合同和發票、技術決竅、發表論文等都不算成果。

另一種說法

高新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指出企業創新能力評價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準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

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 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筆者提別提出企業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是否在後面各種會議中不認為是成果轉化呢?

若不認為, 是否可在工作指引中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形式。

若明確了科技成果轉化的形式, 以智慧財產權數量及品質, 為主要的計算方式, 是否可以將高新技術企業的RD和PS 簡略為數一下專利證書或智慧財產權證書數量即可。

數量好說, 數下數位就可以, 品質是否就每個專利出具專利評價報告, 來確保專利品質。

這個思路想下去, 實在可怕, 太複雜。

高企申報是否可僅提供一份年度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減少工作量。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 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 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 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 ≥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 ≥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 ≥3項 (13-18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關於高技術收入的專項審計, 是否存在前3年中已經研發的項目, 後期僅實施一次, 因為效果不好就要放棄生產。 是否存在逼迫企業多種經營產品,

不然高技術產品與科技成果轉化就存在矛盾。 難道只要僅僅實施一次的成果, 浪費了人力、物理就不生產銷售了, 研究經費就這樣白白浪費了。

僅供參考,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在沒有變化之前, 還是老老實實按政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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