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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規:替他人記分最高罰5000元

2017年3月21日訊, 開車不得流覽電子設備、累計5起交通違法逾期未處理可扣行駛證……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本週六正式施行。 與1997年的原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比, 85%以上的條款是新創設的。

上海交警總隊高架支隊民警徐俊在監控室抓拍違章變道車輛 新華社記者 凡軍攝

《條例》增設了消除交通安全隱患的條款, 例如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流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機動車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

應當使用安全帶”“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等。

《條例》規定, 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如果違反該規定, 由他人替代記分的, 公安機關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 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並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 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流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隨著上海投入使用100餘套自動抓拍“駕駛時接聽撥打手持電話”的電子員警設備, 開車撥打接聽手機電話的駕駛員明顯減少。 但是, 在等紅燈、遇擁堵慢行時, 使用手機的駕駛員仍不在少數。

此次《條例》除重申“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外, 還增加了“不得流覽電子設備”的規定。

新增的“綜合治理”一章強調, 通過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掛鉤、信用資訊歸集和使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 推進道路交通協調發展。 在交通管理者看來, 交通違法和信用體系掛鉤的做法, 是為了通過信用體系的杠杆, 來提高交通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根本目的是維護法治精神, 宣導文明守法。 據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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