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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食藥監局尹紅章上訴被駁回 攜妻兒受賄356萬沃森生物涉案


沃森生物等9家公司送賄

和訊網消息 6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佈尹紅章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尹紅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單獨或夥其妻與其子,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非法收他人財物, 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依法應予懲處。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尹紅章單獨或者分別與其妻郭×1、其子尹×2共同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包括沃森生物(300142,股吧)、科興生物、成大生物等多家公司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6萬餘元。 一審法院判決, 被告人尹紅章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在案扣押的人民幣三百三十八萬二千元、象牙一根, 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後, 原審被告人尹紅章不服, 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 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定罪正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裁定, 駁回尹紅章的上訴, 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具體事項包括:一、被告人尹紅章於2003年至2005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的職務便利, 接受浙江天元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丁×的請托,

為該公司在藥品申報審批事宜上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丁×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8萬餘元的象牙製品一根(以下幣種除特別標注外均為人民幣)。

二、被告人尹紅章於2004年至2014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 接受雲南沃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劉×1的請托, 為該公司在藥品申報審批事宜上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劉×1給予的錢款共計13萬元。

三、被告人尹紅章於2007至2011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 接受長春海伯爾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賀×的請托, 為該公司在藥品申報審批等事宜上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賀×給予的歐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4.2萬餘元)。

四、被告人尹紅章於2009年至2012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 接受成都康華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周×1的請托, 為該公司在藥品申報審批事宜上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周×1給予的錢款5萬元。

五、被告人尹紅章於2002年至2014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 接受北京科興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尹×1的請托, 為該公司在藥品申報審批事宜上提供幫助, 單獨非法收受尹×1給予的錢款共計20萬元,

夥同其妻郭×1共同非法收受、索取尹×1錢款共計35萬元。

六、被告人尹紅章於2005年至2014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 接受百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1的請托, 為該公司在藥品申報審批事宜上提供幫助, 夥同郭×1共同非法收受白×1給予的錢款共計80萬元。

七、被告人尹紅章於2007年至2014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 接受上海慧人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姚×的請托, 為該研究所在銷售牛血清產品事宜上提供説明, 夥同郭×1共同非法收受姚×給予的錢款共計25萬元。

八、被告人尹紅章於2010年至2014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 接受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的請托, 為該公司在藥品申報審批事宜上提供幫助, 單獨非法收受杜×給予的錢款30萬元, 夥同郭×1共同非法收受杜×給予的錢款17萬元。

九、被告人尹紅章於2007年至2015年間, 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 接受原遼寧成大(600739,股吧)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莊×的請托, 為該公司在藥品申報審批事宜上提供幫助, 單獨非法收受莊×給予的錢款2萬元, 夥同其子尹×2共同非法收受莊×給予的錢款共計10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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