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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 受了工傷, 可以根據相關標準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賠償義務人應支付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 同時, 也有受傷職工主張要求單位賠償誤工費。 那麼, 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可以兼得嗎?該問題涉及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 應仔細析明。
什麼是停工留薪期工資?
停工留薪期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可以享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 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有一個前提, 即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
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最重要的是要確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可適當延長, 但延長不得超過12 個月, 即停工留薪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由所在單位負責。
什麼是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 因無法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計算誤工費, 需要確認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時間。 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因是否有固定收入而不同: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具體的收入水準確定;沒有固定收入的, 根據近三年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取平均值計算;無法證明近三年收入狀況的,
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能否兼得?
受傷職工在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後, 能不能要求獲得誤工費呢?事實上, 雖然二者都是因受傷醫療而導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間內獲得相應補償或賠償, 但二者實際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 其責任主體的用人單位, 即該部分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而誤工費是人身損害賠償專案, 其責任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為人。 因此, 受傷職工不能同時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
然而, 當兩者出現競合時, 二者卻是可以同時主張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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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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