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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 日前,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 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 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專案、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 以及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 進行了清理, 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在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方面,

通過修改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22部行政法規的68個條款, 取消了放射性藥品經營審批等34項審批項目。

在取消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方面, 通過修改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2部行政法規的4個條款, 取消、規範了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2項行政審批仲介服務。

在取消職業資格事項方面, 通過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10部行政法規的27個條款, 取消了招標師執業資格等10項職業資格。

在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審批改革方面, 通過修改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5部行政法規的7個條款, 將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等9項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前置審批改為與項目核准並聯辦理。

在加強後續監管方面, 強化了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專案取消後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管。

一是增加了日常監管措施規定。 比如, 設立印刷企業特種行業審批取消後, 印刷業管理條例修改草案增加規定, 明確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資訊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 實現印刷企業資訊與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互聯共用。 二是明確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比如, 放射性藥品經營審批取消後,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修改草案明確了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與放射性藥品有關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是規定了從事相關活動的報告制度。 比如, 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取消後,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改草案增加了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畫等情況的規定。

同時, 廢止了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3部行政法規。 這3部行政法規有的是主要內容已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替代;有的是規定的職責已經取消, 有關內容已有新規定;有的是適應當時情況的具體規定, 目前實際已不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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