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四章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 損害群眾利益, 導致信訪問題產生, 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 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 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 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 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 損害黨群幹群關係,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 導致事態擴大, 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 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 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 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輕重,
涉嫌違法犯罪的,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 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 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 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 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 督促限期整改。 同時, 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 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 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運營人員: 趙穎 MX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