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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非遺傳承人”被判刑的悖論

法的精神

劉昌松專欄

河北省趙縣南楊家莊的“五道古火會”, 2011年即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該村79歲的老人楊風申是該項非遺唯一傳承人。 去年2月19日, 他在制作古火會上需要燃放的煙花時被警方拘留, 後被法院以非法製造爆炸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楊風申覺得冤枉, 製作了20年古火會煙花, 從來不知道這會違法, 他已提起上訴, 正焦急等待二審結果。 (6月29日《新京報》)

這起刑事案件的悖論之處在於:“非遺”是國家著力保護和傳承的精神財富, 是國家文化主管部門依《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要著力肯定和扶持的行為,

而楊風申老人作為非遺傳承人, 正在傳承該項“非遺”活動時卻被國家司法部門依據《刑法》予以嚴厲打擊。 法律如此患上“精神分裂症”, 國民包括楊風申老人就不知該如何行為了。

我們先來詳細分析這種悖論, 再看看能否化解這種悖論。

一方面, 依《非遺法》, 楊風申老人的傳承行為應該受到鼓勵和保護。

《非遺法》2011年頒佈實施, 當年“五道古火會”即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012年, 楊風申成為市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石家莊市政府為其頒發了證書;2013年, 楊風申又成為省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河北省文化廳為其頒發了證書。 這是國家機關對楊風申老人合法傳承人身份的正式認可。

而成為非遺傳承人並不容易, 依《非遺法》規定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是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 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三是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尤其是第三項, 必須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才能當選上。

據報導, 自從1996年杜老命師傅去世, 年近60歲的楊風申接班, 成為新中國成立後古火會的第四代傳人, 且是唯一熟練掌握古火會所需煙花之配方和製作工藝的人, 每年都由他主持操辦村裡元宵節最盛大的古火會, 在當地確實相當聞名。 省、市政府機關給他頒發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證書, 既是國家對他10多年來積極傳承活動的充分肯定, 也是鼓勵他將該項非遺再積極傳承下去。

不僅如此, 《非遺法》還要求, 縣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應根據需要採取措施, 支援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另一方面, 依《刑法》規定, 楊風申老人似乎真的應該受到追究。

因為他沒有取得煙花炮竹生產許可證, 且在每年元宵節前夕都用幾百公斤火藥, “擅自”製作成數百個“梨花瓶”等特種煙花, 且經鑒定具有爆炸性, 因此, 國家司法部門以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似也沒有問題。

還應知道, 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是槍支犯罪中最重的一個罪種, 是刑法第125條所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能夠肢解出來的一個選擇性罪名, 一般情節的法定刑為3至10年;情節嚴重的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見, 楊風申老人被適用的“非法製造爆炸物罪”, 是一種最輕為3年、最重為死刑的重罪。 如果罪名成立, 根據老人同類行為縱跨20年來綜合評價, 認定其“情節嚴重”應不為過, 相應的法定刑最重為死刑, 才判4年半明顯有“放縱”之嫌;而眾多參與其中的人包括鼓勵老人“積極傳承”的政府官員, 也應是同案犯, 至少是從犯(例如幫助犯), 應一併追究刑事責任;現在只判處老人, 也違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但真的如此追究, 給老人判接近于死刑的刑罰、給村民和政府官員相對較輕的刑罰, 則更背離常識和人們生活觀念。 這樣, 我就用歸謬法論證了刑事追究老人的荒謬。

換個角度而言, 既然只判楊風申老人4年半徒刑,

公眾還普遍認為太重了, 就應該好好檢省楊風申老人的行為是否存在可以除罪的因素, 從而消除這種悖論。

行為上貌似犯罪, 但法律將其除罪, 理論上稱為排除犯罪的事由, 或稱正當化事由。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除罪事由只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例如某女性面臨危及生命安全的強姦犯罪時, 用刀直捅強姦犯心臟導致其死亡, 仿佛完全成立了故意殺人罪, 但法律說她是無罪的, 就因為其存在正當防衛的除罪事由。

除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以外, 國外刑法和我國刑法理論都承認依照法律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等, 也屬於除罪事由。 例如行刑者執行命令將罪犯處死, 應沒有人認為是犯罪,就因為他是執行命令的行為,具有正當化事由。同樣,楊風申老人執行政府積極傳承“非遺”活動的命令,為何就不能為其除罪呢?!

至於楊風申老人製作“梨花瓶”等特種煙花的行為,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政府應通過説明村鎮設立相關實體,解決相關生產許可等措施來解決,對此,《非遺法》也有財政扶持和減免稅收等政策依據。而不能採取把一個功臣當成一名罪犯來解決,那樣,“五道古火會”這項省級“非遺”咋辦?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版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應沒有人認為是犯罪,就因為他是執行命令的行為,具有正當化事由。同樣,楊風申老人執行政府積極傳承“非遺”活動的命令,為何就不能為其除罪呢?!

至於楊風申老人製作“梨花瓶”等特種煙花的行為,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政府應通過説明村鎮設立相關實體,解決相關生產許可等措施來解決,對此,《非遺法》也有財政扶持和減免稅收等政策依據。而不能採取把一個功臣當成一名罪犯來解決,那樣,“五道古火會”這項省級“非遺”咋辦?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版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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