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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香園”江氏兄弟反目案 法官判決書上引詩勸和

橋香園曾經是雲南餐飲的一張名片, 卻因為兄弟恩怨鬧得分崩離析、企業受困。 連法官都看不下去了, 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審判法官曾會康, 在寫橋香園江氏兄弟之間“1元名譽權官司”一審判決書時, 獨闢蹊徑地用上了魯迅寫的著名詩句:“渡盡劫波兄弟在, 相逢一笑泯恩仇”, 希望兩兄弟握手言和。

不料, 兩兄弟卻又為這名譽權官司鬧到了二審。 昨日, 該案在昆明中院二審聽證。

弟告哥“張貼漫畫侵犯名譽權”

經歷了合夥糾紛、財產分割訴訟之後, 近段時間, 江氏兩兄弟之間又打起了名譽權糾紛的官司,

弟弟江俊狀告哥哥江勇在門店上張貼的漫畫、通告, 侵犯了他的名譽權。

弟弟江俊在起訴狀上稱, 他和哥哥江勇在對橋香園昆明門店達成分店協定後, 按常理, 兄弟倆各自管好自己門店, 哥哥卻在弟弟負責自主經營的橋香園昆明南屏街店及蒙自過橋米線文化城門店上粘貼《通告》, 還在門店上粘貼《江氏兄弟紛爭真實內幕》等詆毀、污蔑、誹謗弟弟的字畫, 公然醜化弟弟形象。

江俊認為, 哥哥這種做法, 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 這些“大字報”粘貼時間還比較長, 傳播範圍廣。 哥哥行為已嚴重損害自己名譽, 對他的精神和生活造成極大影響。

於是, 江俊將哥哥告上法庭, 要求哥哥停止侵害, 並銷毀在橋香園昆明南屏街店等及蒙自過橋米線文化城門店上的侵權字畫,

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並要求哥哥賠償損失1元。

江勇說, 他們兄弟倆已對橋香園分家的事達成協議, 相關字畫已拆除, 而且這些字畫中沒使用侮辱性語言攻擊弟弟的人格, 只是把實情寫出來粘貼在門店上, 並不存在名譽侵權行為, 弟弟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官寫判決書引用魯迅詩句

五華區法院審理認為, 哥哥在橋香園昆明南屏街店等昆明各處門店及蒙自過橋米線文化城門店上粘貼《通告》《江氏兄弟紛爭真實內幕》(漫畫)以及《同意使用證明》等字畫, 後又拆除的事實, 兄弟倆都沒意見。

爭議焦點在於:哥哥在弟弟門店粘貼字畫的行為, 是否侵犯了弟弟的名譽權。

法院認為,

哥哥所粘貼的字畫涉及兄弟之間發生的橋香園合夥協定糾紛, 其內容誇張、措施不當、形象扭曲, 確有不妥之處, 但並沒有故意捏造事實、惡意攻擊誹謗的情形, 且粘貼地點有限, 傳播範圍不廣, 不會明顯降低弟弟的社會評價, 對弟弟的名譽未造成實質性損害。 哥哥粘貼字畫的行為確屬不當, 但尚未達到侵犯弟弟的名譽權程度, 所以對弟弟要求哥哥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審判法官曾會康介紹, 寫判決書時, 他突然想起魯迅先生在《題三義塔》(1933)裡寫過的著名詩句:渡盡劫波兄弟在, 相逢一笑泯恩仇。 江勇、江俊是兄弟, 雖然雙方發生矛盾糾紛, 但血脈親情仍在, 於是就引用魯迅這句名詩, 希望兄弟倆拋開恩怨,

繼續發揚其“同心同德、至親至誠”的創業精神, 共同面對未來。 五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弟弟的訴訟請求。

江俊不服判決再上法庭打官司

一審判決後, 江俊不服判決, 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昨日, 該案在昆明中院二審聽證。

庭上, 江俊一方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應予以改判。 他的理由是, 他認為哥哥江勇粘貼的字畫內容不僅涉及橋香園合夥協議糾紛, 還包括“偽造簽名事件”、“關閉蒙自門店事件”等內容, 而且字畫內容中涉及不少虛構內容。 另外, 江俊認為, 江勇在大字報中使用“卑鄙”、“逍遙法外”等具有貶義色彩的形容自己, 再配合誇張的漫畫, 有意醜化的了他的人格、形象。 同時, 他認為, 粘貼大字報的橋香園門店均位於公共場合,

且全在昆明的核心商圈, 人流量大, 傳播面廣。

而對於弟弟的說法, 哥哥江勇則認為, 首先, 之前雙方之間就已經達成協議, 相關的字畫已經拆除。 而且字畫涉及的內容均是事實, 並無不實之處。 江勇說, 之所以粘貼字畫, 也是由於弟弟江勇有錯在先, 粘貼漫畫、通告只是想告知公眾。 另外, 他認為, 字畫中並沒有使用侮辱性語言攻擊江俊人格, 不存在名譽侵權行為。

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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