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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祛痘未達約定效果 美容美體館被判賠28000元

2013年11月9日, 李女士在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治療臉部痘痘, 然而治療之後, 李女士的情況並未好轉, 醫院檢查為“膿瘡漸增多”。 為此,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十倍賠償28萬元。 信網(0532-80889431)獲悉, 城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愛霖美容美體館支付李女士違約金28000元。

祛痘未達約定效果顧客要求十倍賠償

2013年11月9日, 李女士與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簽訂《美容合同》, 一次性支付28000元, 治療臉部痘痘、痘印、痘坑、修復皮膚的外在問題, 直到治好為止。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向李女士保證沒有任何副作用, 恢復皮膚至正常狀態,

保證皮膚完好無損, 無效退款並給與十倍補償。 而在治療之後, 情況並不像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保證的那樣。 2015年6月28日, 李女士到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就診, 醫生在病歷中載明“膿瘡漸增多”。

事後,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退還了李女士28000元費用, 但李女士認為, 合同中有約定, 治療無效十倍賠償, 但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拒絕賠償。

2016年6月14日, 李女士向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支付28萬元賠償款, 並承擔訴訟費用。

美容館稱李女士未安約定要求治療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稱, 其給李女士的祛痘效果明顯, 李女士當時非常滿意。 美容後接近一年時, 李女士不按要求進行美容,

最長接近二十天到店進行美容。

並且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發現李女士使用的美容產品不是其提供的, 這些產品與給李女士使用的產品相抵觸, 給繼續治療增加了難度, 效果開始非常微小, 因此才引起李女士不滿。

在此期間,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發現李女士沒有按照要求忌口, 也導致了效果緩慢, 但是經過努力,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認為給李女士的祛痘效果還是非常明顯, 因此,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美容館賠償28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此案是雙方因服務合同引發的糾紛,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在合同中承諾“恢復皮膚正常狀態, 保證皮膚完好無損”,

但李女士參加庭審時面部存在明顯皮膚問題, 未達到約定要求, 且該狀況好于在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最後一次治療時皮膚狀況, 結合醫院診斷結論, 足以證明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提供的服務未能使李女士的面部皮膚狀況到達合同約定的效果。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以李女士未按照方案進行美容為由進行抗辯, 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城陽區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城陽區人民法院認為,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提供的服務未能使李女士面部達到約定標準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但李女士主張的違約金過高, 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也不認可該主張, 2017年2月27日, 結合雙方履約情況,

判決城陽區張愛霖美容美體館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李女士違約金28000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杜杲燃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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