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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離婚”看成洪水猛獸了|荔枝時評

文/土土絨

日前, 四川一法院針對一對“85後”夫妻鬧離婚的訴訟, 發出了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 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

這也是四川省發出的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目的是為了貫徹最高法關於“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要求。

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 當然是一件好事。 但新聞中的兩位當事人, 提起離婚時女方已離家出走兩年, 這兩年本身就是事實上的“冷靜期”了, 此時法院再拖長三個月, 又有什麼意義呢?真的要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 也應當在雙方剛開始吵架, 或者第一次動手打架時介入調解啊, 離家出走2年, 這中間能發生多少事啊?

更何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新聞中的兩位當事人明顯已滿足這一條件, 而法院仍然不予離婚, 還發出一紙“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于法於理, 真的合適嗎?

“冷靜期”聽上去很無害, 很像是好友的勸解, 但由法院發出, 本質上卻是暫時剝奪當事人的離婚權利。 剝奪權利容易賦權難, 直到2003年, 國務院頒佈新的《婚姻登記條例》, 離婚才不需要單位開介紹信。 而事實上, 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之前, 一般也都會有調解過程。 現在又要人為地加上三個月的“冷靜期”, 提高離婚難度, 所為何來?

何況, 在我國離婚案中, 原因排名最靠前的兩項一直是:出軌和家暴, 並沒有“一時衝動”這一項。 所以, “冷靜期”可以治療出軌和家暴的病嗎?恐怕都不能, 反而會加劇當事人的痛苦。 已經出軌的, 不可能因為3個月不許離婚就和好如初;有過家暴行為的, 很可能在這3個月裡繼續施行家暴。

“離婚冷靜期”的提出和推行, 源于心理上對離婚的恐懼和厭惡, 覺得“離婚”是避之唯恐不及的負能量。 固然, 離婚不值得提倡, 但也不意味著一定是壞事。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都開宗明義地支持婚姻自由,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那麼, 當事人想離而不予離婚, 是否也是“干涉婚姻自由”呢?恩格斯說:任何維繫“死亡婚姻”的做法都是有悖人性的不道德行為。 因此, 一個社會越進步、越開放、越民主, 給予離婚的寬容就越多。

離婚當然會帶來一些問題, 但硬捏在一起的婚姻可能危害更大。 有學者做過一項調查, 發現父母之間的劇烈爭吵, 對父母沒有離婚的青少年來說, 會顯著增加其焦慮傾向,

但對父母已離婚的青少年來說, 竟然沒有什麼負面影響。 網易曾經做過一個調查:“為了孩子維持痛苦的婚姻, 有必要嗎?”超過6成的孩子選擇了“沒必要”, 其中80後更是有近7成的人選擇了這一選項。 所以, 很多時候, 離婚是對身在其中的人的解脫。 這樣的離婚, 也是一種“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 只不過由雙親家庭變成單親家庭而已。 但只要一個人生活得更幸福, 又有什麼關係呢?

而實際上, 過去十幾年中國內離婚率持續上升, 正是我國經濟和社會深刻變化的反映。 劇烈的城市化進程把大量的農業人口吸引進城市, 下海、打工等行為事實上將大量家庭拆散;婦女受教育程度提高, 女性發現自己不必依賴於男性也可以存活;生活水準的提高也給了人們勇氣:相信自己離了婚仍然可以過得更好。

北上廣深離婚率最高恰好證明了這些。 而這些現象, 正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所以, 離婚有什麼可怕的呢?最壞的結果, 就是後悔了, 但不是還可以重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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