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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2月後與他人“閃婚” 前夫2年後發現4歲兒子非親生

離婚2年多後, 31歲的小於不曾想到, 自己竟然會遭受上一段婚姻帶來的“二次傷害”。 自己一直視為寶貝兒子並非親生。 日前,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

離婚後發現孩子親生父親竟然是前妻的現任

離婚2年多後, 31歲的小於不曾想到, 自己竟然會遭受上一段婚姻帶來的“二次傷害”。 原來, 他從前妻小朱口中意外得知, 自己一直視為寶貝的4歲兒子其實並非是自己親生的, 前妻的現任丈夫小李才是兒子的親生父親。

儘管與前妻已經協議離婚2年了, 並且雙方約定兒子的監護權歸女方, 但一直以來, 小於對自己的“親骨肉”還是疼愛有加, 不僅定期看管孩子, 還每個月提供撫養費800元。 現在, 突然得知這個消息, 無異於是晴天霹靂。

讓人吃驚的地方還在於, 前妻小朱不僅“婚內出軌”, 孩子兩歲時, 在小於不知情的情況下, 小朱和小李還私下帶著寶寶做過一次司法鑒定,

結果表明, 在生物學意義上, 小李確實是孩子的父親。 半年之後, 小朱便向小於提出了離婚, 再過了2個月, 小朱與小李“閃婚”。

在得知事情真相後, 小於將小朱和小李起訴至浦東法院。

離婚時主動放棄房產可以算作一種補償?

小於訴稱, 兩被告不僅隱瞞事實真相, 在離婚時還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和定期輪流看管孩子, 這給原告及其父母造成了嚴重的感情傷害, 使他們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損害與經濟損失。 為此, 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在小朱懷孕、生產期間支出的護理費、營養費15000元;按離婚前每月6000元、離婚後每月3600元的標準賠償原告支出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返還借款、生日禮金等費用14000元。

法庭上, 小朱、小李辯稱, 小朱自知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在先, 因而在與原告離婚時已經放棄了大部分財產, 其中放棄的房屋價值較大, 可視為是對小於的補償, 因而無需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即便不考慮這一情節, 小於要求其賠償的孩子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也過高, 不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小於主張的孕期護理費、營養費以及生日禮金等費用, 也都不合理或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被告過錯明顯需進行相應賠償

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 小朱在與小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小李發生性關係並生下兒子, 小李在明知小朱有家庭的情況下仍與之發生性關係, 而且小朱在明知兒子不是小於親生的情況下,

仍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這一行為對小於造成較大的傷害, 給其精神上帶來了一定的痛苦, 因而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 於法有據。

小朱在離婚時可能考慮到自己的過錯, 所以在財產分割上作了較大讓步, 但其當時並未明確告知原告這一行為是對原告的精神補償。 同時, 小朱在明知孩子並非原告之子的情況下仍隱瞞事實, 要求其支付子女撫養費, 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精神傷害, 理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因而對其離婚時已主動放棄房產無需再作賠償的辯解, 不予採信, 綜合本案案情及兩被告的過錯程度等酌定賠償額為30000元。

小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兩被告之子進行撫養,

因此其支出的撫養費, 兩被告應予賠償, 至於離婚前的賠償數額, 根據被撫養子女的年齡大小、雙方的收入情況等, 酌情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賠償;對離婚後的撫養費, 根據原告實際給付的金額及撫養情況, 按每月1200元的標準賠償為宜。 考慮到小朱在離婚時已放棄了價值較大的房屋, 故小於要求返還護理費、營養費等, 不予支援。 至於原告主張的生日禮金等費用, 由於兩被告否認該事實, 原告未舉證證明, 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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