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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養老保險退休年齡問題聲明

近日, 個別人在網上惡意炒作關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退休問題, 發表“甘肅省白銀市買斷職工68年後退休難”“白銀市政府要求延長退休年齡”等言論, 內容與事實不符, 與國家及省政府關於企業職工退休的政策完全不一致。 現就企業職工退休條件, 聲明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國發〔2005〕38號檔規定, 我國現行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省級統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06〕87號)規定:

一、企業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

(一)正常退休條件為:凡男年滿60周歲, 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 女幹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下同)累計滿15年。

(二)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為:凡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職工, 男年滿55周歲以上, 女年滿45周歲以上,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退休條件為:男年滿50周歲以上, 女年滿45周歲以上,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四)國家批准的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為:按照《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國務院研究遼寧部分有色金屬和煤炭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9〕3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閉破產企業在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足額預留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 勞動保障部門方可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五)退職條件為:達不到退休年齡,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後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人員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為:

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對其中原在國有企業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從事過特殊工種並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 男年滿55周歲以上, 女年滿45周歲以上;在生產操作崗位工作的女職工, 年滿50周歲。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對目前在養老保險退休辦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 社保經辦機構將會按規定妥善解決。 因此, 請廣大市民不要輕信謠言, 不要造謠傳謠。 對發佈歪曲事實、惡意炒作, 擾亂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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