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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測繪法的十八個變化

東北網雙鴨山6月30日訊(記者 程名)今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第二次修訂版,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業內人士稱, 新修訂的測繪法, 意味著從國家法律的最高層面, 確認了地理資訊產業在經濟、國防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前景。 新修訂版的測繪法中有十八個重大變化其中包括:生態保護服務、國家地理資訊安全首次出現在測繪法;軍民融合首次進入測繪法, 首次提到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刪除合資的字眼;刪除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內容;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首次進入測繪法;更加明確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

將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算;不動產登記首次進入測繪法;應急測繪首次進入測繪法;地理國情監測首次進入測繪法;特別強調不得低於測繪成本中標, 測繪專案實行招投標的, 測繪專案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 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 不得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中標。 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測繪專案;首次提到測繪成果的智慧財產權, 並且要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首次提到互聯網地圖;首次提到國家鼓勵發展地理資訊產業;首次提到地理資訊資源共建共用,
並成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首次提到個人資訊保護;首次提到測繪單位信用管理;首次提到實行可追溯管理;首次提到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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