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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之“約”

朱錫慶(長沙理工大學教授)

智人的歷史10萬年, 人類的文明史迄今約1萬年。 今天談人間之“約”, 思考的時間跨度也要有1萬年。 這裡的“人”是指“個體”, 指“芸芸眾生”。 “約”是指“約定”。 “約”並不是一開始就有的。 人類起始就不是魯濱遜的一人世界, 而是一個“群”。 個體之間因某種勾連, 產生了“群”。 早年的人群雖然也有某種“秩序”, 但是是出於動物本能的。 用霍布斯的話講, 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 相互殘殺。 這種“群”和“秩序”嚴格來說, 是屬於自然科學研究的內容。

動物之間也有“領地”的劃分, 避免相互殘殺, 好像擺脫了“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

但史前文明期的人類秩序, 基本上是基於動物本能的。 閱讀文明史, 會有一個切身的體會, 就是人間有很多利益“紛爭”, 出於動物本能的方式去解決, 會產生一種惡果:仇恨。 積怨成仇後, 一定會產生報復, 報復後會形成“世仇”, 成為人類無法化解的死結。 而仇恨是所有惡魔產生的種子。 人類在史前期積累的仇恨, 到文明產生後還無法化解, 甚至可以一直延續到現在。 有些仇恨, 現在已經很難找到早期形成的緣由。 像以色列人和阿拉伯人為了耶路撒冷的紛爭, 是積累了上千年的“世仇”。 為爭這麼一小片地方, 死傷無數, 迄今都不能化解。 人類歷史上很多大規模的血腥屠殺, 都是因很小的紛爭多年累積的仇恨。
當今一些極端分子弄出的“人肉炸彈”, 這些仇恨都不是某一個時點產生的, 追溯上去, 淵源久長, 是持續累積的結果。

但人類畢竟不同於其他動物。 人間的希望來自於出於動物本能的相互殘殺帶來的血的教訓, 為了避免悲劇, 產生了人間的“約定”。 以致現在人類社會出現了極其複雜和精細的制度體系。 最初起源于某幾個智者的“約定”, 慢慢擴展開來, 形成了一套人間制度, 這是人類區別於動物, 由野蠻進化到文明的轉捩點。 這種“約定”是智人“適者生存”進化之後的“第二種進化”。 它形成了一個知識原點, 而推動人間之“約”的變化是後續的人與人交往中獲得的新的知識積累。 知識積累一點, “約”就變化一點, 人間制度就變得複雜一點。

“約定”的性質

由經驗生成的規則, 對保護人類福祉極其重要

人間之“約”的第一個重要問題是“約”的本質。 早期的人類認識到不能放任動物本能而相互殘殺, 應該利用智慧來建立一套區別于智人秩序的時候, “約”就產生了。 從產生的第一天起, 就決定了它是經驗性的。 哈耶克後來一直在說, 但一直沒說明白。 他認為人間之約是一套“自發秩序”, 但“自發秩序”很容易與動物本能建立的“自然秩序”混淆。

從有“約”的第一天起, 人類就開始擁有了兩套截然不同的訂約途徑。 1萬年以來都在嘗試, 未曾中止。 一種“約定”採用的辦法是推理的, 包括宗教。 宗教的目的是為化解人類出於動物本能的紛爭, 來建立相對和諧的秩序。 但宗教是推理的,

是建構主義的, 它試圖通過一次性推理推出區別于自然秩序的人間秩序。 還有一種是經驗主義的, 依靠人類在交往過程中獲得的一點一滴的經驗教訓。 獲得一點教訓, 就改一條約定或加一條約定。 也就是通過一個個案例, 約定逐條產生, 這是“演化”的途徑。

是經驗知識的積累在推動制度規則的進化和完善, 它不是一次性構建的, 而是逐條加上去的。 而推動規則累積的知識是人類交往過程的“副產品”, 是事先無法預料的。 離開了人類交往過程, 這些經驗知識無從產生。 哈耶克把它稱為“自發秩序”也是這個原因, 但他說不清楚, 根源在沒能弄清“副產品”的概念。

減少相互殘殺, 帶給人類福祉的這些“約”本質是經驗性的。

這就決定了規則的生成機制。 1萬年的文明史清楚地表明, 由經驗生成的規則, 對保護人類福祉極其重要。 而所有構建的東西, 由某一個人、某一個組織用一次性推理的方法憑空想像的秩序, 無論是宗教性的還是非宗教性的, 無一例外, 最後都會釀成人間悲劇。 儘管宗教的很多條款使人向善, 對促進人類和諧、消除戾氣是有作用的, 但是不能拿來構建人群真實關係。 若如此, 一定是悲劇。 即使是基督教, 也造成了中世紀的黑暗。

人間之約一定是經驗性的, 是逐漸累積, 逐條添加的。 這一點再怎麼強調也不過分。 若對這一點認識不清, 就很容易出現“救世主”, 去想當然地構建“大體系”, 來調整社會中人與人的真實關係。 無數案例證明, 這是人類悲劇的淵藪。

“禁忌”的作用

早期的制度都是“否定性”的,目的在於約束人的動物本能

人類在文明誕生之前的相互殘殺,根源在於本能的放縱。當人類脫離動物本能,用經驗教訓獲得的知識來產生“約定”時,這些約定早期全是“禁忌”,都是不能做的內容。也就是說,早期用來協調人類行為的制度是“否定性”的,目的在於約束人不能像動物般為所欲為。若世上有一個人全無禁忌,可以為所欲為,則所有的人都沒有“自由”。

人類的自由一定是“有限的”,獲得恰恰源於犧牲掉某一部分基於動物本能的“自由”,對本能“設限”。“設限”才能讓每一個個體獲得“有限自由”,這點在300年前的蘇格蘭啟蒙思想家那裡得到了深刻理解。哈耶克把這些人的思想叫“古典的個人主義”。每個個體無一例外地享受“有限自由”的價值所在,人類演化的早期是沒有認識到的。而每個個體都有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私域,是社會創意源源不斷的保證。迄今為止,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對這一點的價值看得最透徹、最深刻。現代工業文明的源頭不是希臘阿基米德的科學傳統,而是這粒種子式的思想。從洛克到斯密再到哈耶克,對此一再論述,不厭其煩。但遺憾的是,講得都不夠通透。美國之前是很重視保護個體私域的,但9·11之後衰退得很厲害,公權對個體私域的侵犯很嚴重。說明300年前人類認識很深刻的東西,現在退化了。人類1萬年的文明史,若真有普適性的思想,也就在此。

東方對此的認識不夠深刻。中國早期的文明史是靠集體治水造就農耕時代的天下獨步,國人不大容易看清個體的“有限自由”對人類福祉的重要意義,或最起碼不如蘇格蘭啟蒙思想家那批人深刻。個體私域是很容易受到侵害的,強盜打劫,小偷偷竊,公權踐踏等都是。尤其是歷史的某些時刻,以神聖的“公平”或“正義”的名義,對私域的侵犯是很嚴重的。個人主義的真諦就是,哪怕是監獄裡面的犯人,其私域不過是縮小了,也沒有完全喪失,都應該被保護,不能以任何名義剝奪。

近代幾百年的歷史表明,對個體私域的保護,哪個國家做得好,做得徹底,悲劇就少,民眾就幸福,經濟也相對繁榮。若做得差,一定是悲劇多多。其中最荒謬的例子是法國大革命,以神聖的名義,肆意侵犯個體私域。路易十六是個很有同情心的皇帝,發明了“斷頭臺”,目的是儘快結束生命,減少犯人砍多刀不死的痛苦,但沒想到第一個上斷頭臺的是他本人。羅伯斯庇爾以神聖的名義,高呼“法蘭西要生,路易十六必須死”。結果羅伯斯庇爾也被以同樣的名義送上斷頭臺。法國大革命的歷史人類要反復研究,我個人認為它比二戰時希特勒的大屠殺更恐怖,因為後者之惡人類更易看清,並加以警惕。

保護個體的小小私域不受侵犯,是維護人間之“約”的一個基本要領,要一再強調。以某些神聖的名義做事,歷史證明往往是釀成大悲劇的騙局,一定要保持警惕。美國建國之初的那批精英對此認識是深刻的,《權利法案》寫得好,美國堅持了差不多200年,但現在也被侵蝕得很嚴重了。中國之所以改革開放後取得這麼大的成就,也是與日漸重視個體私域,清楚界定並保護個體的產權有關。中國未來要想維持持續的增長,國民福祉繼續改善,對此要比美國人看得更透,堅守得更徹底。中國需要制定一個保護個體私域的法案。不要叫《人權法案》,“人權”兩個字含糊不清,現在也被用濫了。可以叫《公民權限法案》,或類似的名稱,目的是劃分一個範圍,規定無論個體、機構還是公權力,以什麼神聖名義,都不能侵犯個體的某些私域。

法條越疏越好

禁止性的“通則”越多,個體自由訂約的空間越小

人間之約的“禁忌”是一種制度規則,這些規則具有普遍性的約束力,是“通則”。原本是兩個人之間的“約定”,第三人看到了約定帶來的收益,跟著回應,然後慢慢擴展,就變成了“通則”。現在的法律都是“通則”。“通則”是不署名的,不是由某個人或某個機構制定的。人間之“約”的“通則”,無論多大規模的群體,有效的“通則”都是經驗性的,由無名氏發明的。

要明確的一點是,社會上的“通則”不是越多越好。原則上說,是越少越好,越疏越好。因為“通則”都是禁止性的,減少了個體自由選擇的範圍。個體的自由大一點,選擇的餘地多一些,社會的進步就會快一點。除非不約束個體間的行為,會對更廣大的群體產生危害,才有設立“通則”的必要。

近代幾百年來,人類對此的認真剛好陷入誤區。無論是普通法國家還是大陸法國家,法條越立越密,由協力廠商寫的“通則”越來越多。對比一下同樣交易中個體訂立的合同,兩百年前和今天相比,今天的“通則”增加了很多。像歐美這些標榜法治的國家,法條已經密密麻麻,密不透風,個體自由訂約的空間越來越小了。曾有人講,中國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國家,這是對的。相比歐美,中國個體間自由訂約的空間要大得多。

歐美的衰敗已成定局。有兩個根本原因,一是高福利,這是投票機制導致的。二是社會被法條密綁,已經喪失了變化的彈性。個體的行為已經差不多被規定了,像美國現在是一個“手冊化”的國家,簽訂合同都要請專業的律師。這樣的一個社會,創意從何而來?中國近30多年的經濟奇跡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經驗,就是法條很少(當然,不是有意這麼做的),留給民間自由締約的空間很大,所以出現了其他國家見不到的五花八門,又切合實際的合約種類。但現在也在學歐美,法條越寫越多,越寫越密,這是不好的趨勢。若1978年時有現在這麼多法條,中國想創造經濟奇跡,絕無可能。農民工進城變技工,幾乎全民實現了職業轉化,若當時就引入新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制度這種“通則”,要求必須如此這般,進城農民不可能找到工作。

中國在全球競爭中這點獨特的優勢,現在有被丟掉的危險。密密麻麻的法條,實際上扼殺了個體創造的空間。它不是在增進而是在縮窄自由,進而扼殺社會的活力和財富的增長。

協力廠商通則

並不比締約雙方更有資訊優勢的協力廠商制訂通則,是一種低效的僭越

人類步入文明時代的早期階段,有效的通則都是經驗性的,不署名的。有時為了強化阻嚇的效果,甚至以神秘的“禁忌”出現。但到了晚近以後,很多通則是通過人間立法產生,不是當事雙方的“約定”,而是由“協力廠商”寫出。

現在法條的氾濫實際上是對協力廠商制訂通則缺乏約束所致。“協力廠商通則”有沒有必要?不能教條化,不是所有的“協力廠商通則”都沒有意義,有些是很有價值的。但諸多案例表明,大部分協力廠商通則是災難性的。

問題是由協力廠商來制訂通則,如何才能做到比當事雙方的約定更有效?舉例來說,聯眾的象棋遊戲分快棋和慢棋兩種。慢棋由對局雙方商定每局比賽的時間,超時一方判負。在遊戲中碰到的一個現實問題是,對局雙方很難就一局比賽的限時達成一致意見。若限時長一些,有經驗的遊戲者擔心,眼看要輸的一方故意拖延以至於令人心煩。若限時短一些,又擔心自己的行棋速度跟不上。如此一來,雙方商定時間,每一方都既要考慮自己的行棋速度,又要考慮在時間上限制對方的無聊行為。然而,彼此陌生、在網上偶然相遇的遊戲參與者很難找到這樣的時限交集。這是聯眾遊戲網慢棋室門庭冷落的原因。

快棋與慢棋不同的是,限時的長短並不由對局雙方商定,而是由協力廠商(網站)統一規定,雙方限時10分鐘,超時一方判負。與慢棋室形成對照,聯眾遊戲網的快棋室門庭若市。一般而言,快棋室的人數為慢棋室的4倍。騰訊象棋遊戲中也存在類似現象。為什麼由協力廠商(網站)統一規定的標準化限時條款,比由遊戲參與雙方一對一議定的限時條款有效率呢?

根源就在大資料,協力廠商擁有一種資訊優勢,聯眾能根據全部對局記錄,知道對局用時的分佈。這一資訊對比賽時限的把握非常重要,標準化限時條款的有效性正是根源於這種資訊優勢。必須警告的是,由沒有這種優於當事雙方資訊優勢的協力廠商來制訂通則,是一種低效的僭越。

資訊(知識)優勢是協力廠商制訂通則的依據。而當下的很多協力廠商制訂的通則,在資訊上還不如當事雙方,卻剛愎自用,肆意妄為。中國近30多年的發展奇跡,各級政府是有功勞的,有一批官員不貪污,也有本領,起早摸黑要做點事,但近年來一個不好的趨勢是部分政府主管部門在一些市場領域濫加通則,而這些通則的制訂方並不比締約雙方更有資訊優勢,這是需要警惕的。

採訪整理:南都評論記者 陳建利

這是人類悲劇的淵藪。

“禁忌”的作用

早期的制度都是“否定性”的,目的在於約束人的動物本能

人類在文明誕生之前的相互殘殺,根源在於本能的放縱。當人類脫離動物本能,用經驗教訓獲得的知識來產生“約定”時,這些約定早期全是“禁忌”,都是不能做的內容。也就是說,早期用來協調人類行為的制度是“否定性”的,目的在於約束人不能像動物般為所欲為。若世上有一個人全無禁忌,可以為所欲為,則所有的人都沒有“自由”。

人類的自由一定是“有限的”,獲得恰恰源於犧牲掉某一部分基於動物本能的“自由”,對本能“設限”。“設限”才能讓每一個個體獲得“有限自由”,這點在300年前的蘇格蘭啟蒙思想家那裡得到了深刻理解。哈耶克把這些人的思想叫“古典的個人主義”。每個個體無一例外地享受“有限自由”的價值所在,人類演化的早期是沒有認識到的。而每個個體都有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私域,是社會創意源源不斷的保證。迄今為止,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對這一點的價值看得最透徹、最深刻。現代工業文明的源頭不是希臘阿基米德的科學傳統,而是這粒種子式的思想。從洛克到斯密再到哈耶克,對此一再論述,不厭其煩。但遺憾的是,講得都不夠通透。美國之前是很重視保護個體私域的,但9·11之後衰退得很厲害,公權對個體私域的侵犯很嚴重。說明300年前人類認識很深刻的東西,現在退化了。人類1萬年的文明史,若真有普適性的思想,也就在此。

東方對此的認識不夠深刻。中國早期的文明史是靠集體治水造就農耕時代的天下獨步,國人不大容易看清個體的“有限自由”對人類福祉的重要意義,或最起碼不如蘇格蘭啟蒙思想家那批人深刻。個體私域是很容易受到侵害的,強盜打劫,小偷偷竊,公權踐踏等都是。尤其是歷史的某些時刻,以神聖的“公平”或“正義”的名義,對私域的侵犯是很嚴重的。個人主義的真諦就是,哪怕是監獄裡面的犯人,其私域不過是縮小了,也沒有完全喪失,都應該被保護,不能以任何名義剝奪。

近代幾百年的歷史表明,對個體私域的保護,哪個國家做得好,做得徹底,悲劇就少,民眾就幸福,經濟也相對繁榮。若做得差,一定是悲劇多多。其中最荒謬的例子是法國大革命,以神聖的名義,肆意侵犯個體私域。路易十六是個很有同情心的皇帝,發明了“斷頭臺”,目的是儘快結束生命,減少犯人砍多刀不死的痛苦,但沒想到第一個上斷頭臺的是他本人。羅伯斯庇爾以神聖的名義,高呼“法蘭西要生,路易十六必須死”。結果羅伯斯庇爾也被以同樣的名義送上斷頭臺。法國大革命的歷史人類要反復研究,我個人認為它比二戰時希特勒的大屠殺更恐怖,因為後者之惡人類更易看清,並加以警惕。

保護個體的小小私域不受侵犯,是維護人間之“約”的一個基本要領,要一再強調。以某些神聖的名義做事,歷史證明往往是釀成大悲劇的騙局,一定要保持警惕。美國建國之初的那批精英對此認識是深刻的,《權利法案》寫得好,美國堅持了差不多200年,但現在也被侵蝕得很嚴重了。中國之所以改革開放後取得這麼大的成就,也是與日漸重視個體私域,清楚界定並保護個體的產權有關。中國未來要想維持持續的增長,國民福祉繼續改善,對此要比美國人看得更透,堅守得更徹底。中國需要制定一個保護個體私域的法案。不要叫《人權法案》,“人權”兩個字含糊不清,現在也被用濫了。可以叫《公民權限法案》,或類似的名稱,目的是劃分一個範圍,規定無論個體、機構還是公權力,以什麼神聖名義,都不能侵犯個體的某些私域。

法條越疏越好

禁止性的“通則”越多,個體自由訂約的空間越小

人間之約的“禁忌”是一種制度規則,這些規則具有普遍性的約束力,是“通則”。原本是兩個人之間的“約定”,第三人看到了約定帶來的收益,跟著回應,然後慢慢擴展,就變成了“通則”。現在的法律都是“通則”。“通則”是不署名的,不是由某個人或某個機構制定的。人間之“約”的“通則”,無論多大規模的群體,有效的“通則”都是經驗性的,由無名氏發明的。

要明確的一點是,社會上的“通則”不是越多越好。原則上說,是越少越好,越疏越好。因為“通則”都是禁止性的,減少了個體自由選擇的範圍。個體的自由大一點,選擇的餘地多一些,社會的進步就會快一點。除非不約束個體間的行為,會對更廣大的群體產生危害,才有設立“通則”的必要。

近代幾百年來,人類對此的認真剛好陷入誤區。無論是普通法國家還是大陸法國家,法條越立越密,由協力廠商寫的“通則”越來越多。對比一下同樣交易中個體訂立的合同,兩百年前和今天相比,今天的“通則”增加了很多。像歐美這些標榜法治的國家,法條已經密密麻麻,密不透風,個體自由訂約的空間越來越小了。曾有人講,中國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國家,這是對的。相比歐美,中國個體間自由訂約的空間要大得多。

歐美的衰敗已成定局。有兩個根本原因,一是高福利,這是投票機制導致的。二是社會被法條密綁,已經喪失了變化的彈性。個體的行為已經差不多被規定了,像美國現在是一個“手冊化”的國家,簽訂合同都要請專業的律師。這樣的一個社會,創意從何而來?中國近30多年的經濟奇跡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經驗,就是法條很少(當然,不是有意這麼做的),留給民間自由締約的空間很大,所以出現了其他國家見不到的五花八門,又切合實際的合約種類。但現在也在學歐美,法條越寫越多,越寫越密,這是不好的趨勢。若1978年時有現在這麼多法條,中國想創造經濟奇跡,絕無可能。農民工進城變技工,幾乎全民實現了職業轉化,若當時就引入新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制度這種“通則”,要求必須如此這般,進城農民不可能找到工作。

中國在全球競爭中這點獨特的優勢,現在有被丟掉的危險。密密麻麻的法條,實際上扼殺了個體創造的空間。它不是在增進而是在縮窄自由,進而扼殺社會的活力和財富的增長。

協力廠商通則

並不比締約雙方更有資訊優勢的協力廠商制訂通則,是一種低效的僭越

人類步入文明時代的早期階段,有效的通則都是經驗性的,不署名的。有時為了強化阻嚇的效果,甚至以神秘的“禁忌”出現。但到了晚近以後,很多通則是通過人間立法產生,不是當事雙方的“約定”,而是由“協力廠商”寫出。

現在法條的氾濫實際上是對協力廠商制訂通則缺乏約束所致。“協力廠商通則”有沒有必要?不能教條化,不是所有的“協力廠商通則”都沒有意義,有些是很有價值的。但諸多案例表明,大部分協力廠商通則是災難性的。

問題是由協力廠商來制訂通則,如何才能做到比當事雙方的約定更有效?舉例來說,聯眾的象棋遊戲分快棋和慢棋兩種。慢棋由對局雙方商定每局比賽的時間,超時一方判負。在遊戲中碰到的一個現實問題是,對局雙方很難就一局比賽的限時達成一致意見。若限時長一些,有經驗的遊戲者擔心,眼看要輸的一方故意拖延以至於令人心煩。若限時短一些,又擔心自己的行棋速度跟不上。如此一來,雙方商定時間,每一方都既要考慮自己的行棋速度,又要考慮在時間上限制對方的無聊行為。然而,彼此陌生、在網上偶然相遇的遊戲參與者很難找到這樣的時限交集。這是聯眾遊戲網慢棋室門庭冷落的原因。

快棋與慢棋不同的是,限時的長短並不由對局雙方商定,而是由協力廠商(網站)統一規定,雙方限時10分鐘,超時一方判負。與慢棋室形成對照,聯眾遊戲網的快棋室門庭若市。一般而言,快棋室的人數為慢棋室的4倍。騰訊象棋遊戲中也存在類似現象。為什麼由協力廠商(網站)統一規定的標準化限時條款,比由遊戲參與雙方一對一議定的限時條款有效率呢?

根源就在大資料,協力廠商擁有一種資訊優勢,聯眾能根據全部對局記錄,知道對局用時的分佈。這一資訊對比賽時限的把握非常重要,標準化限時條款的有效性正是根源於這種資訊優勢。必須警告的是,由沒有這種優於當事雙方資訊優勢的協力廠商來制訂通則,是一種低效的僭越。

資訊(知識)優勢是協力廠商制訂通則的依據。而當下的很多協力廠商制訂的通則,在資訊上還不如當事雙方,卻剛愎自用,肆意妄為。中國近30多年的發展奇跡,各級政府是有功勞的,有一批官員不貪污,也有本領,起早摸黑要做點事,但近年來一個不好的趨勢是部分政府主管部門在一些市場領域濫加通則,而這些通則的制訂方並不比締約雙方更有資訊優勢,這是需要警惕的。

採訪整理:南都評論記者 陳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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