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熊秋紅: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的多重角色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熊秋紅

在我國, 根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檢察機關為“法律監督機關”;同時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並稱“司法機關”。

從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看, 目前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自偵權、批捕權、公訴權、監督權等多項職權;從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關係來看, 以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為基本原則。 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所賦予檢察機關的職權決定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多重性, 如檢察機關作為監督者監督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的辦案活動、作為裁判者行使審判前程式中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職能、作為公訴人向法院提出刑事起訴並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角色的多重性彰顯出檢察制度的中國特色, 也帶來了一定的理論爭議。 在“兩高三部”新近發佈的《關於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如何對檢察機關進行職能定位,
如何協調檢察機關多重角色之間的關係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和程式作了簡要規定,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 非法證據的排除貫穿於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主要訴訟階段;在不同的訴訟階段, 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充當非法證據排除的主體。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強調庭審實質化, 所有的證據均需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 接受直接言詞原則的考驗, 倒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審判前程式中必須提高案件辦理的品質,

否則將會承擔不利的後果, 在此背景下, 檢察機關的庭前把關作用顯得極為重要。 《規定》部分吸收了《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等檔中的相關規定, 主要通過以下制度設計強化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各階段排除非法證據中的作用:

其一, 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身體檢查時的駐監所檢察人員在場制度。 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時進行身體檢查, 有利於發現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了刑訊逼供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檢察人員在場進行監督, 有助於保障檢查與紀錄的客觀性, 防止提供虛假紀錄。 在此制度中, 檢察機關的角色為監督者。

其二, 規定了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的駐監所檢察人員核查制度。 對於重大犯罪, 在偵查終結前, 檢察機關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 如果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 偵查機關應當排除非法證據。 在此制度中, 檢察機關的角色也為監督者。

其三, 規定了在偵查階段、審查批捕環節和審查起訴階段, 辯護方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制度。 在偵查階段, 檢察機關經過審查, 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在審查批捕環節和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機關經過審查, 如果認定存在非法證據, 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排除。

在此制度中, 檢察機關的角色為裁判者兼監督者。

其四, 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庭審前自行排除非法證據制度。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如果發現偵查機關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 應當排除相關證據, 並提出糾正意見;在庭前會議中, 檢察機關可以決定撤回有關證據。 在前一程式中, 檢察機關的角色為監督者;在後一程式中, 檢察機關的角色為公訴人。

其五, 規定了辯護方向檢察機關申請調取證據制度。 辯護方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調取偵查機關收集但未提交的訊問錄音錄影、體檢紀錄等證據材料,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辯護方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與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聯繫的, 應當予以調取。 在此制度中, 將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同等看待,檢察機關的角色偏重于裁判者。

其六,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審判程式中對證據的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制度。在庭前會議中,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出示訊問筆錄等證據材料、播放訊問錄音錄影、提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在此制度中,檢察機關的角色為公訴人。

其七,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法院關於證據收集合法性的結論提出異議制度。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對第一審法院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提出異議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審查;該制度也適用於審判監督程式和死刑覆核程式。在此制度中,檢察機關的角色為監督者。

從《規定》的相關內容看,我們不難得出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具有多重性。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檢察機關的角色較為單一,其屬於控、辯、裁三方中的控方,其作用的發揮大致以此為基點展開。與此同時,典型的非法證據排除僅出現在審判階段,但在審判前程式中檢察官也起到監督和過濾作用。如在美國,由於實行警檢一體化,在貪腐等案件中,員警與檢察官合作進行調查,檢察官指導員警收集證據,能夠清楚地知道證據是否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在員警單獨進行調查的案件中,申請搜查令、逮捕令、竊聽令等,通常也會經過檢察官,檢察官對於偵查行為的合法性,能夠起到監督和把關的作用。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存在瑕疵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可能主動排除證據,同時降低指控或者撤銷指控。

在我國,警檢關係、檢辯關係均呈現出較為明顯的中國特色。就警檢關係而言,一方面,由於未建立警檢一體化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地位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使其能夠在證據合法性審查中更好地發揮監督和過濾作用;另一方面,由於偵控分離,使得檢察機關難以充分瞭解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資訊,制約了其監督和過濾作用的發揮。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檢察機關在審判前程式中加強證據把關,為此,與《規定》相配套,檢察機關行使偵查監督權、排除非法證據的保障機制尚待進一步加強,如進一步拓寬偵查監督範圍、採取聽證式的審查方式、疏通檢警資訊溝通管道等。

在審前程式中,檢察機關被視為中立的裁判者,辯護方可以針對偵查機關的非法取證行為向檢察機關尋求救濟,但是,檢察機關的公訴人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響其提供司法救濟的力度。在此方面,《規定》作出了“留有餘地”的規定,即“人民檢察院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隨案移送,並寫明為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如此規定,未能徹底切斷被排除的非法證據與審判階段的關聯性,將會對法官的心證產生影響,因而削弱了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實際效果。

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式的啟動頻率明顯高於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審判前程式中得到更為頻繁的適用,表明檢察機關在防止非法證據進入審判程式、避免因採納非法證據而導致冤假錯案、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規定》的出臺,為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中協調好多重角色之間的關係、更好地履行檢察職能提供了更為寬廣的平臺,檢察機關的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機制等需要作出相應調整,以確保其在保障證據的合法性方面發揮更加積極、更加有效的作用。

將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同等看待,檢察機關的角色偏重于裁判者。

其六,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審判程式中對證據的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制度。在庭前會議中,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出示訊問筆錄等證據材料、播放訊問錄音錄影、提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在此制度中,檢察機關的角色為公訴人。

其七,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法院關於證據收集合法性的結論提出異議制度。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對第一審法院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提出異議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審查;該制度也適用於審判監督程式和死刑覆核程式。在此制度中,檢察機關的角色為監督者。

從《規定》的相關內容看,我們不難得出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具有多重性。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檢察機關的角色較為單一,其屬於控、辯、裁三方中的控方,其作用的發揮大致以此為基點展開。與此同時,典型的非法證據排除僅出現在審判階段,但在審判前程式中檢察官也起到監督和過濾作用。如在美國,由於實行警檢一體化,在貪腐等案件中,員警與檢察官合作進行調查,檢察官指導員警收集證據,能夠清楚地知道證據是否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在員警單獨進行調查的案件中,申請搜查令、逮捕令、竊聽令等,通常也會經過檢察官,檢察官對於偵查行為的合法性,能夠起到監督和把關的作用。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存在瑕疵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可能主動排除證據,同時降低指控或者撤銷指控。

在我國,警檢關係、檢辯關係均呈現出較為明顯的中國特色。就警檢關係而言,一方面,由於未建立警檢一體化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地位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使其能夠在證據合法性審查中更好地發揮監督和過濾作用;另一方面,由於偵控分離,使得檢察機關難以充分瞭解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資訊,制約了其監督和過濾作用的發揮。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檢察機關在審判前程式中加強證據把關,為此,與《規定》相配套,檢察機關行使偵查監督權、排除非法證據的保障機制尚待進一步加強,如進一步拓寬偵查監督範圍、採取聽證式的審查方式、疏通檢警資訊溝通管道等。

在審前程式中,檢察機關被視為中立的裁判者,辯護方可以針對偵查機關的非法取證行為向檢察機關尋求救濟,但是,檢察機關的公訴人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響其提供司法救濟的力度。在此方面,《規定》作出了“留有餘地”的規定,即“人民檢察院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隨案移送,並寫明為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如此規定,未能徹底切斷被排除的非法證據與審判階段的關聯性,將會對法官的心證產生影響,因而削弱了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實際效果。

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式的啟動頻率明顯高於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審判前程式中得到更為頻繁的適用,表明檢察機關在防止非法證據進入審判程式、避免因採納非法證據而導致冤假錯案、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規定》的出臺,為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中協調好多重角色之間的關係、更好地履行檢察職能提供了更為寬廣的平臺,檢察機關的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機制等需要作出相應調整,以確保其在保障證據的合法性方面發揮更加積極、更加有效的作用。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