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俊
法官員額制改革是在法院人員分類的基礎上, 將法官納入員額制進行管理。 法官員額一旦確定, 在沒有人員缺額的情況下, 則不能遞補。 納入員額管理的法官將直接負責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即在案件程式處理和實體形成方面構成完整的辦案單位, 並對案件的品質負責。 法官員額制改革自2014年首先在上海啟動, 根據司法改革計畫, 所有省份在2016年底完成法官員額制改革。 員額制改革目的是優化法院現有的人力資源, 甄別法院真實的辦案人員, 從而為法官職業保障劃定對象範圍。 同時,
第一, 遴選程式應從“入額”機制向“補額”機制轉型。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 後來中央政法委確定這三類人員占比中央政法專項編制分別為39%、46%、15%。 此輪員額制改革中, 各地都預留了一定的員額法官名額, 但大部分省區都遴選出了30%左右的入額法官。 預留一定的法官員額, 一方面是基於現有一線辦案法官人數和現有法官入額意願進行估算的結果, 另一方面則是為未入額的法官、法官助理以及其他後備人選留下入額的機會。 因此, 法官遴選程式, 未來將主要不再是從存量的法官群體中甄別和確認適格法官,
第二, 遴選程式應由臨時性的法官甄選機制向常態性的法官職業進入通道改革。 此輪員額制改革, 各地為未入額法官預留了不超過五年的過渡期。 在此過渡期內, 未入額法官仍然享有審判資格, 而過渡期結束, 如果還未入額, 則將喪失審判資格並進行轉崗安置。 未來法官主要從兩類人員中遴選, 一類是法院工作的法官助理以及未入額法官, 一類是法院外工作的律師、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法學學者等法律人士。 在員額指標尚有空缺且入額法官也會發生人員變動的情況下,
第三, 遴選的標準應該客觀化。 目前來看, 法官員額指標沒有飽和, 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適格的人員數還不夠, 並沒有出現激烈競爭員額指標的情況。 除了案件負擔極重的法院, 大部分法院一線辦案法官人員數不夠中央額定的法官員額數。 同時, 39%的法官員額是以政法編為基礎, 而政法編以戶籍人口數測算。 從司法改革的動向看,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明確提出, 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資料,
第四,確定員額法官資格的程式與進入員額法官崗位的程式應該分離。在員額法官的標準和條件都客觀化的情況下,一些省區尤其是法律人才比較充沛的地區未來很可能產生符合入額條件的候選人人數大於員額空缺數的情況。現在的操作是,遴選出的法官就直接以員額法官的身份上崗,即納入員額管理。在此情況下,確定員額法官資格的程式與進入員額法官崗位的程式是混為一體的。一旦員額法官的標準客觀化、遴選程式常態化和規則化,法官遴選程式就將純化為確定員額法官資格的程式。審判能力的確認與實際享有審判資格、納入員額管理應該分離。從職業共同體建設的角度,律師、檢察官等法律人士應該成為法官職業的重要候選群體。法官遴選程式應該是一個超脫於法院的程式。如此,具備員額法官資質的人員與空缺員額法官崗位之間還能實現跨地區匹配,這樣能使司法資源更加優化,以及法官人才跨地區動態流動。
第五,遴選程式應由一裁終裁程式向可救濟程式發展。各省的法官遴選程式,都屬於一裁終裁的程式,即申請人一旦未能入額,則只能等待下一次遴選程式的啟動。例如,《江蘇省法官遴選辦法(試行)》《江蘇省法官遴選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江蘇法院司法體制改革試點過渡期法官入額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都是按照一裁終裁的方式進行的制度設計。從程式公正的角度,可以考慮建立中央層面的國家法官遴選委員會,承擔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遴選工作,並作為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所作遴選結果的覆議機構。
作為此輪司法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責任制,實際上是通過“裁判者負責”倒逼“審理者裁判”,從而使案件程式處理和實體形成的判斷單位從責任主體不明的法院組織過渡到具體的法官。法官遴選程式,就是要保證具有精深專業素質和勤廉職業操守的法律人士能夠進入員額法官群體。員額制的落實以及法官遴選程式的常態化和規則化,將在司法責任制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法官與法院的關係。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這樣才能用好用足員額指標。第四,確定員額法官資格的程式與進入員額法官崗位的程式應該分離。在員額法官的標準和條件都客觀化的情況下,一些省區尤其是法律人才比較充沛的地區未來很可能產生符合入額條件的候選人人數大於員額空缺數的情況。現在的操作是,遴選出的法官就直接以員額法官的身份上崗,即納入員額管理。在此情況下,確定員額法官資格的程式與進入員額法官崗位的程式是混為一體的。一旦員額法官的標準客觀化、遴選程式常態化和規則化,法官遴選程式就將純化為確定員額法官資格的程式。審判能力的確認與實際享有審判資格、納入員額管理應該分離。從職業共同體建設的角度,律師、檢察官等法律人士應該成為法官職業的重要候選群體。法官遴選程式應該是一個超脫於法院的程式。如此,具備員額法官資質的人員與空缺員額法官崗位之間還能實現跨地區匹配,這樣能使司法資源更加優化,以及法官人才跨地區動態流動。
第五,遴選程式應由一裁終裁程式向可救濟程式發展。各省的法官遴選程式,都屬於一裁終裁的程式,即申請人一旦未能入額,則只能等待下一次遴選程式的啟動。例如,《江蘇省法官遴選辦法(試行)》《江蘇省法官遴選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江蘇法院司法體制改革試點過渡期法官入額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都是按照一裁終裁的方式進行的制度設計。從程式公正的角度,可以考慮建立中央層面的國家法官遴選委員會,承擔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遴選工作,並作為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所作遴選結果的覆議機構。
作為此輪司法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責任制,實際上是通過“裁判者負責”倒逼“審理者裁判”,從而使案件程式處理和實體形成的判斷單位從責任主體不明的法院組織過渡到具體的法官。法官遴選程式,就是要保證具有精深專業素質和勤廉職業操守的法律人士能夠進入員額法官群體。員額制的落實以及法官遴選程式的常態化和規則化,將在司法責任制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法官與法院的關係。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