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幾位元法學專家處瞭解到, 這種公安機關主動公開承認民警涉嫌刑訊逼供取證的情況在實踐中並不多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表示,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副教授門金玲也對記者表示, 按照法律規定, 發現有刑訊逼供情形的, 辦案機關可以自查自糾, 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但讓辦案機關自查自糾的難度很大, 十分少見。
在這一罕見的通報之後, 如果調查刑訊逼供行為屬實, 涉案民警將面臨什麼處罰?
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 洪道德強調稱, 按照無罪推定原則, 現在尚不能認定刑訊逼供行為就一定存在,
“如果說構成犯罪, 詐騙嫌犯的死亡的確是刑訊逼供造成的, 那麼責任就比較大了。 根據刑法規定, 刑訊逼供造成被刑訊逼供人死亡或重傷、致殘的, 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處理;如果說刑訊逼供只是造成嫌犯死亡的原因之一或者不是主要原因, 那有可能是定刑訊逼供罪, 屬於輕罪。 現在就看檢察機關偵查終結之後是怎樣的情況, 即嫌疑人的死亡與刑訊逼供之間是怎樣的因果關係。 ”
記者注意到, 按照刑法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
而一旦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則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其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的,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在介入調查之後要開展哪些工作?
洪道德解釋稱, 檢察院首先要考慮對刑訊逼供嫌疑人進行有效隔離, 採取強制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間或者與其他參與者之間串供;再看是否有當時的錄音錄影, 作為重要證據;此外還要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
門金玲也告訴新京報記者, 如果確認存在刑訊逼供行為並致人死亡的, 就是刑事案件, 其辦理流程與普通的刑事案件一樣, 要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