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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秋:官員豈能用權力“占山為王”

近日,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教育廳原副廳長楊德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楊德林犯受賄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5萬余元、美元4.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7月1日《法制日報》)

《隋唐演義》裡有一段關於“山大王”打劫路人的精彩描述:剛入皂角林, 只見一個大漢, 面蒙黑巾, 手持兩把板斧, 喝道:“此山是我開, 此樹是我栽。 要想過此路, 留下買路財。 在下混世魔王, 你們快快留下錢財, 否則就別想從此處過。 ”

現實中, 許多貪官的斂財路徑與古時“山大王”劫財路徑如出一轍。

貪官憑藉手中的權力“占山為王”, “靠山吃山”。 他人想要通過貪官的“權力森林”時, 貪官就露出了“山大王”的本來面目, 有意無意會說:留下買路財, 才會讓你通過此處;不留下買路財, 就休想通過此處。 由於辦事繞不過貪官, 於是一些人只得留下“買路財”, 用錢去開路。

安徽省教育廳原副廳長楊德林就慣用“占山為王”的伎倆。 法院審理查明, 2002年至2016年, 楊德林利用擔任安徽省教育廳校產中心主任、計財處處長、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在申辦院校、院校升格、工程投標、教育審計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加油卡等款物。 楊德林借院校升格等事項受賄, 收下了10多所院校的“買路財”。

貪官的“山頭”範圍, 與其手中權力大小成正比。

貪官權力越大、職務越高, 往往所占的“山頭”就越大, “買路財”就越高昂, 其劫得的錢財就會越多。 貪官“占山為王”, 大有“我的山頭我做主”之勢, 其在“山頭”上橫行霸道, 為所欲為。

俗話講:善惡到頭終有報、舉頭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 多行不義必自斃。 貪官“占山為王”, 忘乎所以、無法無天, 顯示出其靈魂的骯髒, 精神世界的扭曲, 私欲的膨脹。 貪官“占山為王”于情理、法理、天理難容, 其終會被押上法律和道德的審判台, 受到罪有應得的懲處。

貪官“占山為王”, 是權力觀錯誤的表現。 “占山為王”的貪官一個又一個地倒下, 警示官員們需對權力保持清醒正確的認識, 特別要認清權力是人民賦予的, 要為人民用好權,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認清若用權力“占山為王”,

終將會落得個可悲可恥的下場。

稿源:湖北日報網

作者: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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