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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質疑:奧迪汽車售價有歧視 官民不等價

焦建麗

今年購買奧迪汽車的消費者發現, 奧迪的銷售政策有了“歧視”的味道, 不同身份的人享受的不同優惠。 比如, 公務員可以多享受1%—2%的折扣, 個體戶卻不可以;對大學教授有優惠, 中小學教師卻沒有……

業內人士分析說:“消費者對奧迪A6印象是‘官車’, 從2000年開始, 這款車就被納入政府採購, 備受各級領導青睞。 2005年奧迪又推出了加長版A6L, 此後其‘官車’的名號可以說火遍大江南北。 奧迪A6L的熱銷也帶動了整個奧迪車系熱銷, 無論是家庭消費者還是商務人士對奧迪都青睞有加。 ”

然而, 奧迪的官車之路在十八大以後戛然而止。 201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被譽為“史上最嚴的公車改革”政策;2014年, 軍隊“公務用車實行集中採購, 選用國產自主品牌汽車”的政策也相繼出臺。 於是在公務用車的採購名錄中, 奧迪名落孫山。

一位奧迪銷售部門的內部人員稱, 大部分原本使用公車的公務員轉而購買私家車,而這部分公務員成為奧迪汽車的潛在目標客戶。 一是多年來的用車習慣,二是官本位思想影響。 公務員購買私家車時因此青睞奧迪。 對此,我們要做的就是採用一定的優惠政策,來延續官車品牌的示範效應。

奧迪這種對不同官員、不同職業等目標人群進行“官民不等價”的銷售行為是否有法可治呢?

我國《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 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當前, 中國汽車市場正向充分競爭的市場化階段發展, 絕大多數汽車廠商都無法獲得市場的支配地位。 但是在具體交易中, 作為具備資金、技術、銷售管道的相對優勢方, 汽車廠商能夠對處於相對劣勢地位的消費者實行價格歧視的銷售策略。 毋庸置疑, 在消費者層面, 公務員、教授、普通公民等身份差異無法成為企業設定不同交易條件的正當理由。 這種價格歧視行為對公正、平等、有序的經濟環境會產生負面的影響。

一般而言, 中小企業的不合理歧視行為難以被《反壟斷法》所管轄和規制。 為解決這個問題, 1973年德國在《反限制競爭法》修訂時首次引入“禁止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規則。 其後, 該規則被法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立法所採納。

競爭法專家、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鐘剛指出, “價格歧視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 針對不同地區或對不同的銷售物件, 銷售同一類產品或服務時, 採用不同價格銷售, 並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危害的行為, 它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範疇。 ”另外, 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價格歧視”需要三個要件:一是實施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二是針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 三是沒有正當理由。

那麼, 依據價格法能否維護被傷害到的消費者權益呢?價格法第14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據此, 只有價格歧視針對的是經營者才被禁止, 針對的如果是消費者則不適用此條規定。

奧迪汽車可能不具有“壟斷地位”,但對於有購買意向的消費者來講具有“相對優勢地位”。在汽車市場競爭如此充分的情況下,很難說奧迪在汽車市場具備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要考慮市場份額、上下游控制力等因素。

希望將來價格歧視這一類的案件能夠受到更多的關注並儘早立法,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奧迪汽車可能不具有“壟斷地位”,但對於有購買意向的消費者來講具有“相對優勢地位”。在汽車市場競爭如此充分的情況下,很難說奧迪在汽車市場具備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要考慮市場份額、上下游控制力等因素。

希望將來價格歧視這一類的案件能夠受到更多的關注並儘早立法,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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