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有讀者發來一張截圖, 說是在某刑法教材上, 侵犯性權利的犯罪之“強制猥褻罪、侮辱罪”章節有這麼一個案例, 大意是:
假如你強行要求女性與自己看小黃片, 則涉嫌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 而強行要求男性與自己看小黃片則不會構成犯罪...
並且該書給出的理由是這樣不會侵犯男性的性羞恥心, 因為男女在性羞恥心的感受範圍上有細微差別...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
“猥褻兒童的,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其實, 上面的法律條文是經過修訂的,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237條第一款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而此條原來的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兩字之差, 將原法律條文中的“婦女”修改為“他人”, 也意味著法律規定的被猥褻對象不僅限於女性, 男性也可能成為被害人, 使得男人的性自由也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 年滿16周歲的女性強行與年滿14周歲的男性發生性行為,
所謂猥褻, 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從法律規定來看, 強制猥褻、侮辱罪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 男對女或女對男, 也可以發也在同性之間, 男對男, 女對女。
這個法條的解讀還沒結束。 該書還說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不要求具有滿足性刺激的目的, 並舉例子:情侶吵架後, 男朋友出於報復心理公然扒掉女友的衣服, 涉嫌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