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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賴,身份特殊的欠帳者!

大家都知道老賴, 就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 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 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 但是基於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

而官賴, 指的是一些公職人員卻利用職務之便, 惡意拖欠金融欠款, 官賴們無視和侵害勞動者權益, 拖欠款項屢禁不止, 有些地方官員甘當老賴, 可能確有其不得不賴的客觀原因, 譬如財政吃緊, 不過這些都不是賴的理由, 即便客觀原因有千條萬條, 一概都站不腳必須限期還款。 官賴他們不僅是"欠債是大爺"的老賴, 還是披著國家公職身份的老賴, 官賴保證了他們輕易就可以拿到那麼多貸款, 也似乎成了他們欠債不還的底氣所在。 "國家的錢能賴多久就多久", 這幾乎是所有"官賴"的共同心態。

對大多數“官賴”來說,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那些個法律義務, 非不能也, 是不為也。 在他們看來, 當被告已屬“受辱”, 輸官司、還債、賠錢或被迫作為, 那更是“奇恥大辱”。 他們當然不會擔心因自己的失職失誤而賠出納稅人的稅貢, 也不擔心不履行判決義務所面臨的法律後果, 他們真正擔心的倒是一旦履行了判決義務,

是否會影響到自身的形象、權威乃至烏紗帽。

對於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該怎麼辦, 法律是有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 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 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 從期滿之日起, 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 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而且, 2014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增加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

社會影響惡劣的, 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並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

解“官賴”之困只需依法辦事, 而限制坐飛機、高鐵及入住星際酒店高消費並非治本之策。 近年來, 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掀起過“清欠風暴”, 但由於制裁方式軟弱乏力, 絕大多數公職“老賴”仍然巋然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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