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與楊先先2007年登記結婚, 婚後共同在通州區購置了一套房產, 登記在李女士名下。
2015年通州被定為城市副中心後房價飛漲,
2015年11月李女士與楊先生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隨後李士借錢100余萬元首付, 並以楊先生名義貸款付餘下房款。 房屋順利交付, 並登記在楊先生名下, 一切辦妥後楊先生表示不想重婚。
李女士傷心憤怒並無耐, 最終一紙訴狀將楊先先告到通州法院, 要求楊先先給付李女士訴爭房屋85%折價款。
法院查明, 雙方購房時還未離婚。 離婚時雙方也沒對訴訟房屋進行約定處理。 從買房過程中看, 李女士參與了看房, 簽約, 籌款, 付款, 過戶, 交房, 全部過程, 楊先生對此明知並同意, 故雙方應有共同的購房合意, 房屋屬雙方共同財產, 但因雙方已不是夫妻。
法院根據雙方共同出資情況確定了房屋分額。 最終將房屋判給楊先生, 楊先生付給李女士折價款100余萬元。
律師提醒:離婚需謹慎, 雙方已協議離婚簽字, 在沒有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情況下不能反悔。 婚姻關係一旦解除, 任何一方都無權強制要求對方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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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