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新聞網訊17日, 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咸甯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修訂稿)》,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增加產假30天。
據瞭解, 《咸甯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從2012年10月1日實行以來, 參保覆蓋面從2011年底參保單位1233家、62138人, 到2015年底的參保單位2446家、144706人, 參保率從44%上升至95%, 實現了制度全覆蓋;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一項固定補助(順產800元, 剖腹產1200元), 人均1080元, 提高到五項補助(生育醫療費、生育併發症住院醫療費、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用),
據介紹,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 其中, 生育醫療費用年最高支付限額為:流產300元, 順產3000元, 剖腹產5000元;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年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
根據2016年新修訂出臺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修訂稿》新增了“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增加產假30天。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引產), 在符合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的內容。
《修訂稿》還對津貼領取作了修改:醫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護理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