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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滿3年可獲代償金

記者從江西省財政廳瞭解到, 今年江西省財政廳、教育廳出臺《江西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從2017屆畢業生起, 對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下同)的省屬普通本科高校應屆畢業生, 其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 由財政實行代償。

鼓勵高校畢業生到

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

江西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申請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 必須為省屬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應屆畢業生。 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畢業生除外。

畢業時到江西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 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可以享受這一代償政策。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的17個縣(市、區), 分別為:蓮花縣、贛縣區、南康區、上猶縣、安遠縣、寧都縣、於都縣、興國縣、瑞金市、尋烏縣、石城縣、會昌縣、遂川縣、萬安縣、永新縣、井岡山市、樂安縣。 畢業生須在上述17個縣(市、區)的基層單位, 即縣以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方可申請該政策優惠。

代償資金根據服務年數

分三次發放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本科、研究生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 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本科畢業生每學年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標準,

研究生畢業生不超過12000元標準。 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標準的, 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數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標準的, 按照標準實行代償。

對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 在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兩項中任選擇其中一項申請。

據悉, 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行一次性申請, 分年度覆核。 畢業生在就業後提出申請, 工作滿3年、5年、8年時分別由就業單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覆核其受助資格。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根據畢業生服務年數分三次發放,

即:服務滿3年時, 發放代償資金總額的30%;服務滿5年時, 又發放總額的30%, 服務滿8年時, 再發放總額的40%。 允許按以上年數和代償比例合併申請發放。

服務未滿年限

將停止代償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對於未滿3年、5年、8年服務年限, 提前離開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畢業生, 取消其代償資格, 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代償。 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代償。

對於弄虛作假的畢業生, 一經查實, 由工作單位所在縣級教育部門負責收回代償資金, 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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