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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於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工作的補充通知

財建〔2017〕2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

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以下簡稱綜合示範)開展以來, 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共同努力推動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為確保綜合示範效果, 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各地實際情況和客觀因素, 對綜合示範考核評價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是體現綜合示範效果的重要標準和開展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總體績效考核認定示範城市未完成實施方案確定的總體節能減排指標, 將取消示範城市示範資格並扣回全部綜合獎勵資金。

因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地震、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直接造成未完成指標的情況, 按未完成節能減排指標(即單位城市生產總值能耗下降率, 及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量下降率)數量扣減獎勵資金, 每未完成一項扣減資金總額的20%。

示範城市政府是綜合示範工作的責任主體, 對中央財政撥付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 有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範圍分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審核把關不嚴、組織管理不力、弄虛作假等違反相關政策規定的, 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他相關事宜繼續按《關於調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獎勵資金分配和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926號)執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2017年2月23日

FR: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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