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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齊仁敬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2017年3月16日, 經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0年3月, 時任沭陽縣北丁集鄉財政所副所長(主持工作)被告人齊仁敬, 受時任北丁集鄉黨委書記馬濤(已判刑)安排,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以幫助企業借款經營為由, 將北丁集鄉500萬元財政資金轉入被告人齊仁敬在江蘇沭陽東吳村鎮銀行個人帳戶上, 用於幫助李某某完成在該銀行的攬儲任務。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 被告人齊仁敬利用上述已被挪出的500萬元財政資金在江蘇沭陽東吳村鎮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沭陽支行、江蘇沭陽合作銀行其個人帳戶上流轉, 用於幫助秦某某、吳某某、王某某等人完成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攬儲任務。 直至2011年4月, 被告人齊仁敬將上述500萬元財政資金歸還北丁集鄉政府經費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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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連結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是挪用公款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 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