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紐約《僑報》報導, 美國新澤西的一名華裔男子釣魚後, 將自己的魚放在網上出售牟利, 被有關執法人員發現, 登門搜查時竟從其家中搜出各種魚類超過3000條,
很多喜歡垂釣的華人到了美國, 見到江河湖泊眾多, 魚類豐富, 便紛紛利用閒暇時間, 或至海邊垂釣, 或到湖邊甩竿, 在悠哉遊哉之餘, 還享受著收穫的喜悅。
但眾所周知, 每個州為了保護生態環境, 均對釣魚有相關的規定, 其中釣魚人員必需“持證上崗”, 即必須有釣魚執照, 另外對釣具、垂釣魚種、允許帶走的魚的尺寸和數量等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有關法律人士指出, 一般人們在美國釣魚都知道要辦理釣魚證,
關於此事小編諮詢了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的邵律師, 他談到, 像這種情況, 我們國家沒有關於釣魚的相關規定, 除魚的種類特殊否則不屬於我國法律調整的範圍。 特殊情況如咱們的長江流域及黃河流域在魚類繁殖期, 或者特殊魚類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非法捕撈, 否則會面臨行政處罰, 甚至刑事處罰。 而且我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釣魚需要釣魚證。 關於楊先生在沒有商業執照的情況下出售自己釣到的魚, 在我國不違反法律規定, 不涉及非法經營問題, 除特殊行業外, 像這種個人農副產品出售在我們國家並不違法而且免收個稅。
文/周炳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