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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嚴防嚴查傳銷、違法會銷 為傳銷、違法會銷提供場所最高罰款50萬

新文化記者 李德慶

近日, 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開展賓館等重點場所防控傳銷、違法會銷工作的實施方案》, 工商將於賓館、酒店、禮堂、度假村和劇場等重點公共場所簽訂《責任書》, 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 發現涉嫌傳銷活動不及時上報, 將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傳銷、違法會銷坑人不淺

據瞭解, 會銷, 顧名思義就是會議行銷, 通過尋找特定顧客, 通過親情服務和產品說明會的方式銷售產品的銷售方式, 它本身是合法的。 近年來, 一些違法會銷坑人的報導屢現報端,

這些違法會銷專門針對老年人, 高價銷售保健品, 而這些保健品吃後根本沒有效果, 甚至延誤老人病情, 危及生命。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 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 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 傳銷的本質是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參與傳銷, 有人傾家蕩產, 有人甚至遭受人身傷害。

重點場所要簽責任書

長春市工商局局直銷分局副局長李曉翠介紹, 為有效遏制傳銷、違法會銷在長春市的蔓延勢頭, 長春市工商局決定在全市組織開展賓館等重點場所防控傳銷、違法會銷工作。

將賓館、酒店、禮堂、度假村、劇場等重點公共場所以及舉報投訴相對集中、傳銷人員長期聚集的重點部位列為重點防控區域。 各級工商行政機關負責人將與企業簽訂《重點場所防控傳銷、會銷責任書》, 建立聯繫制度, 開展抵制傳銷、違法會銷普法宣傳教育, 即時監管。

為傳銷提供場所將被重罰

《實施方案》中要求, 各重點場所要對會議主辦企業、培訓內容、參加人數等進行登記, 認真核實會議培訓內容, 主動發現會議培訓過程中存在的涉嫌傳銷、違法傳銷行為, 及時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各重點場所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發現涉嫌傳銷活動不及時上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照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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