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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通告」這些食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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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餅乾、餐飲食品、茶葉及相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蛋製品、澱粉及澱粉製品、豆製品、方便食品、蜂產品、糕點、罐頭、酒類、可哥及焙烤咖啡產品、冷凍飲品、糧食加工品、肉製品、乳製品、食糖、食用農產品、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蔬菜製品、薯類和膨化食品、水產製品、水果製品、速凍食品、糖果製品、調味品、飲料等28類食品897批次樣品。 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885批次, 不合格樣品12批次。 檢測項目見附件。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個別專案不合格,

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現通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餐飲食品58批次, 不合格2批次;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14批次, 不合格2批次;澱粉及澱粉製品17批次, 不合格1批次;方便食品18批次, 不合格1批次;蜂產品5批次, 不合格2批次;糧食加工品88批次, 不合格1批次;肉製品67批次, 不合格1批次;飲料83批次, 不合格2批次;餅乾4批次、茶葉及相關製品24批次、蛋製品5批次、豆製品67批次、糕點53批次、罐頭2批次、酒類30批次、可哥及焙烤咖啡產品1批次、冷凍飲品1批次、乳製品2批次、食糖9批次、食用農產品8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29批次、蔬菜製品64批次、薯類和膨化食品4批次、水產製品6批次、水果製品2批次、速凍食品5批次、糖果製品12批次、調味品142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

(一)南川區思鹵小調餐館盛豐源店銷售的牛肉(牛肉麵使用), 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檢出值為23mg/kg。 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標稱重慶好一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大刀肉(面制素食), 菌落總數檢出值為2.2×104CFU/g。

比標準規定(不超過10000CFU/g)高1.2倍。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標稱重慶泰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炒黑芝麻, 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5.5mg/g。 比標準規定(不超過3mg/g)高7.5倍。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標稱四川省通江縣興旺野生食品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生產的江北區冠旺食品經營部銷售的開口松子, 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值0.11g/kg。 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標稱重慶金田農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馬鈴薯澱粉, 大腸菌群檢出值930MPN/100g。 比標準規定(不超過70MPN/100g)高12.29倍。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六)標稱重慶市代氏餐飲文化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生產的油炸面製品(油條),

鋁的殘留量(幹樣品,以Al計)檢出值214mg/kg。 比標準規定(不超過100mg/kg)高1.14倍。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七)標稱重慶市冰雪奇緣純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桶裝飲用純淨水, 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7CFU/250mL;7CFU/250mL;6CFU/250mL;9CFU/250mL;2CFU/250mL。 標準規定為樣品採樣數量為5, 限量值為0, 允許0個樣品超出限量值。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八)標稱重慶佳釀蜜蜂養殖有限公司生產的萬州區周家壩真祥食品經營部銷售的蜂王漿(生產日期為2017-02-15), 10-羥基-2-癸烯酸檢出值1.2%, 比標準規定(不小於1.4%)低14.29%。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九)標稱重慶佳釀蜜蜂養殖有限公司生產的萬州區周家壩真祥食品經營部銷售的蜂王漿(生產日期為2017-03-24),

10-羥基-2-癸烯酸檢出值1.2%, 比標準規定(不小於1.4%)低14.29%。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十)標稱重慶龍穀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石柱土家族自治縣龍穀礦泉水經營部銷售的重啤山泉, 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5CFU/250mL;6CFU/250mL;7CFU/250mL;3CFU/250mL;2CFU/250mL。 標準規定為樣品採樣數量為5, 限量值為0, 允許0個樣品超出限量值。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十一)標稱重慶市巴南區廣財食品廠生產的川味香腸, 氯黴素檢出值0.61μg/kg。 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十二)標稱重慶清白麵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通用小麥粉, 去氧雪腐鐮刀菌烯醇檢出值1300μg/kg。 比標準規定(不超過1000μg/kg)高30%。 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核查處置情況

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生產經營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同時已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並進行整改。

特此通告。

三、核查處置情況

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生產經營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同時已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並進行整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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