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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酒後出事,同席者如何免責?(真實案例+4種擔責行為)

如果勸酒人勸酒致使被勸酒人的人身受到損害, 但是勸酒人其實並沒有想要傷害對方, 這樣也需要承擔責任嗎?

實際上, 因為聚會飲酒發生意外, 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例並不少見。 那麼, 如果攤上類似的事情, 就肯定要賠償嗎?

假設可能會出現的以下幾種情況:

1、大家都喝酒了, 也互相勸酒灌酒, 事後又各自離去。

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 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 因為在喝酒的時候, 其他成員沒有勸阻, 而且在聚會結束後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 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

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 所以難逃責任。

2、大家一起喝酒, 並沒有互相勸酒, 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進行了及時提醒,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發生意外, 責任在誰?

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 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後拿出有效證據, 所以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 法律上還是會判參與人員擔負少量賠償。 其實這不算是處罰性的賠償, 而只是出於人道主義給的慰問金, 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一幫朋友吃飯, 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 中途有事離開, 期間也未勸過酒, 如果有人發生意外, 這名提前離開的人是否也要擔責?

一般情況下這人是不需要擔責的。 但是, 導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 細節也各有不同,

因此很難一概而論,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真實案例

案例一:酒後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某在吳某家喝酒。 當時夜已深, 吳某打電話約朋友方某來接他和林某。 隨後, 林某幾人乘車出行, 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 林某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 溺水身亡。 事發後, 林某家人要求吳某和方某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余萬元。

該案在法官調解下, 方某和吳某與死者家屬和解, 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案例二: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某飯店設飯局, 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 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 次日早晨, 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隨後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

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餘元。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 是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 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 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 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小編提醒哦,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 大家在聚會喝酒時, 一定要適可而止, 千萬不要勸酒灌酒, 如果有成員喝醉了, 盡可能將他安全送回家。 只要每個人都能互相照料, 做好該做的事情, 拒絕違規行為, 悲劇就能避免。

延伸閱讀:

酒駕、醉駕、危險駕駛罪這三個術語直接有什麼關係?他們之間能劃傷等號嗎?如果不能, 要怎麼區分?酒駕會有什麼後果?

一、酒駕,

醉駕, 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什麼是酒駕?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 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什麼是醉駕?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什麼是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酒駕不等於醉駕, 酒駕不一定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一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 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於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畢竟是死的,不一定所有的醉駕都一定入刑。但是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了八種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有逃逸情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駕駛載客的營運車、逃避或阻礙檢查、曾因酒後駕車受過處罰、有超員超載超速或無駕駛資格、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等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說只要醉駕行為人具備上述八種情形當中的一種或多種情節,醉駕入刑就是確定的,基本沒有商量的餘地。

三、醉駕入刑後就是危險駕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酒駕、毒駕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其他犯罪情節相同的情形下,重傷一人和不能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是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分水嶺。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酒駕導致嚴重後果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筆者認為:如果酒駕行為人是由於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論事故的後果多麼慘烈,被告人都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酒駕會受到怎樣處罰

被判處刑罰的“酒駕”行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還要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被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如果“酒駕”沒有達到入刑的標準而又造成了人身損害,行為人不但要承擔上述內容的賠償,還有可能需要面對受害方提出的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更多的財產損失賠償要求。

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於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畢竟是死的,不一定所有的醉駕都一定入刑。但是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了八種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有逃逸情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駕駛載客的營運車、逃避或阻礙檢查、曾因酒後駕車受過處罰、有超員超載超速或無駕駛資格、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等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說只要醉駕行為人具備上述八種情形當中的一種或多種情節,醉駕入刑就是確定的,基本沒有商量的餘地。

三、醉駕入刑後就是危險駕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酒駕、毒駕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其他犯罪情節相同的情形下,重傷一人和不能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是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分水嶺。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酒駕導致嚴重後果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筆者認為:如果酒駕行為人是由於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論事故的後果多麼慘烈,被告人都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酒駕會受到怎樣處罰

被判處刑罰的“酒駕”行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還要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被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如果“酒駕”沒有達到入刑的標準而又造成了人身損害,行為人不但要承擔上述內容的賠償,還有可能需要面對受害方提出的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更多的財產損失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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