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
房屋的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並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房屋的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要表意真實
按照現行的法規和司法解釋,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是當事人的真意表示的結果。 因此, 房屋買賣的合同只有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來簽訂, 才能真正的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 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訂的房屋買賣的合同等, 原則上應視為無效合同。
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不得違反社會公共道德。 例如, 在房屋買賣活動中, 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 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 出現此類情況, 視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