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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不得擅自飛行升放 含孔明燈

福州新聞網7月4日訊近日, 晉安區新店派出所在轄區範圍內廣泛開展“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飄物摸排管控宣傳工作。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飄物指的是輕型飛機和超輕型飛機、滑翔機、三角翼飛機、動力三角翼飛機、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無人機、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具有“低空超低空飛行、飛行速度較慢、不易被雷達發現”等全部或部分特徵的航空器和空飄物。

□案例點睛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於4月18日起施行。

省政府決定在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舉辦等期間,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對未經批准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行為可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 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責任;在機場附近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 依照《刑法》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發生上述行為不夠追究責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6月1日至9月30日, 對發生上述行為尚未造成後果的, 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並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必要時, 依法查封、扣押相關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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