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 廣東省首部治超地方性法規《佛山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 條例規定, 每輛次超限超載貨車可罰源頭單位2萬元。
我省第一部治超地方性法規、佛山第四部地方性法規《佛山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3月29日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核批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打造佛山治超新模式, 開啟了廣東治超新篇章。
《條例》對治超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條例》
1 貨運源頭單位不傳輸或者不即時傳輸貨物裝載配載資訊資料至治超系統,
2 貨運源頭單位出現超過標準裝載配載並放行上路的, 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不出示牌證的車輛、車輛駕駛人員裝載配載的, 為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的, 每輛次處2萬元罰款。
3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擾亂檢測秩序或逃避檢測的, 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處3萬元以下罰款。
4 明確了電子稱重資料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確立了非現場執法的事後查處模式。
5 設立道路貨物運輸不誠信記錄, 限制不誠信對象在佛山從事道路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