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 調整後的政策規定, 凡西藏自治區戶籍, 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在職幹部職工, 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女方每胎享受一年產假(含法定產假),
政策調整後, 我區將全面停止發放獨生子女證。 對按照《國家人口計劃生育法》生育兩孩夫婦實行生育服務登記, 不實行審批, 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簡化辦理手續;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繼續享受《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藏計育字【1996】02號)規定的獎勵優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