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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益,不意味著可以侵犯他人權利

@108度公益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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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對媒體說:“享有互聯網資訊無障礙環境是視障者的權利”, 並以此為主張開展我機構的工作。

直到前些天, 我猛然發現這個想法是錯誤的。

按照古典自由主義的觀點: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利, 都來自於對財產的所有權、以及所有權的衍生。 從這個角度看, 其一, “享有互聯網資訊無障礙環境”與視障者對財產的所有權及其衍生無任何干係, 視障者並不擁有此權利;其二, 假設視障者擁有此權利, 那麼當視障者未享有互聯網資訊無障礙環境時, 必然是有人侵犯了其權利——通俗點說是有人“犯錯”——而很明顯地, 整件事沒人犯錯。

在開放、現代的社會, 價值多元化、乃至價值間的對立是常態, 但要避免互相侵犯和強制, 就需要劃定邊界, 即“權利”。 在“互聯網資訊無障礙”這個問題上, 我們已經弄清楚了視障者的權利邊界,

接下來分析互聯網公司擁有何種權利。

對互聯網公司來說, 其產品是其財產, 其財產的所有權歸其所有, “所有權”的意思不是“所有者可以對其財產做任何事”, 而是“所有者可以阻止他人對其財產做任何事”——換句話說, 在沒有法律和社會共識約束的情況下, 互聯網公司有權利不對自己的財產(即產品)進行資訊無障礙優化——這是互聯網公司的權利。

對視障者來說, 縱使“享有互聯網資訊無障礙環境”對其的生活乃至人生都將帶來巨大良性改變, 也不意味著可以因此侵犯互聯網公司的權利(即“阻止他人對其財產做任何事”的權利)。 換句話說, 互聯網公司有權利阻止視障者對自己產品做任何事(如輿論逼迫)——顯然, 產品是互聯網公司的財產,

互聯網公司有權利拒絕對自己的產品進行資訊無障礙優化。

總的來說, 互聯網公司不對自己的產品進行資訊無障礙優化, 是其權利, 任何人, 無論助殘NGO還是視障者本身, 都可以主張“對互聯網產品進行資訊無障礙優化”, 但要通過合理的方式推動互聯網公司接納這個價值, 而非侵犯和強制。

如我機構所為, 與互聯網公司合作, 在其接納的前提下, 為其提供資訊無障礙測試、諮詢等服務, 協助其對自己的產品進行資訊無障礙優化。

最後申明觀點:其一, 在沒有法律和社會共識約束的情況下, 互聯網公司不對自己的產品進行資訊無障礙優化, 無任何不妥;其二, 視障者因互聯網公司的產品未進行資訊無障礙優化而對互聯網公司做出強制舉動(如輿論逼迫), 是侵犯其權利;其三, 任何人, 包括助殘NGO和視障者自身, 都不必因此放棄自己的價值主張, 因為還有很多路可以走, 如我機構這樣。

108度公益基金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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