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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直擊|蔡寧:建議將刑法中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至二十年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甯。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杜濤欣 全國兩會報導

“建議將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

並對相關條款作出調整。 ”3月7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甯等在議案中表示, 從司法情況看, 刑法有期徒刑上限設定為十五年明顯偏低, 應考慮對“有期徒刑上限及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蔡寧等人建議, 將刑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期徒刑的期限修改為“六個月以上二十年以下”;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部分內容修改為“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現行刑法規定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過三十年(現行刑法規定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此外, 蔡甯等代表提出, 相應提高有關犯罪追訴期限, 並對各類犯罪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通過減刑、假釋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適當予以提高。

蔡寧認為,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 難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 刑罰的輕重應當根據罪行的輕重及刑事責任的大小設定, 並構成一個輕重銜接、寬嚴相濟、有機統一的刑罰體系。 但由於有期徒刑上限偏低, 使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跨度太大、無法合理銜接, 影響了對某些犯罪行為的準確量刑。 實踐中, 某些單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輕, 判處無期徒刑又過重, 對其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判處有期徒刑較為適宜, 但由於缺乏這樣的刑罰設置, 只好就低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或者就高判處無期徒刑, 導致罰不當罪。

司法實踐中, 由於可適用的有期徒刑幅度過小, 容易造成量刑失衡。 例如, “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6年4月18日施行後, 對於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 貪污、受賄幾萬元就有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在此基礎上每增加數萬元、數十萬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 而貪污、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則是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才會增加一年有期徒刑, 貪污、受賄三百萬元到數千萬元的罪犯, 一般都集中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間判處有期徒刑。 總體看來, 貪污、受賄罪犯的犯罪數額相差很大, 所獲刑期卻差別不大, 特別是對於嚴重貪污、受賄罪犯的處罰力度沒有在刑期上得到充分體現。

實際上, 由於有期徒刑上限偏低, 造成刑罰結構不夠科學、合理。 在我國的刑罰結構中,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組成了重刑體系。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 有期徒刑的上限為十五年, 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罪犯通過減刑或假釋, 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通過減刑或假釋, 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注:最高法院2017年1月施行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作了相關規定)。 在上述情形下, 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相對較短,

與有期徒刑的上限過於接近, 缺乏應有的刑罰階梯, 無法明顯區別三種不同刑罰的嚴厲程度, 凸顯出重刑體系中的結構衝突。

“如果從立法層面適當調高有期徒刑上限, 可以使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在減刑、假釋時的標準相應提高, 避免實際執行刑期過短, 從而使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刑期比例更為協調, 刑罰結構設置更趨科學、合理。 ”蔡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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