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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集中公訴一批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

來源 |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一周年之際,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集中公訴一批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 其中非法狩獵案件4件, 涉及燕雀、斑鳩等各類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鳥類近300只,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5件, 涉及漁業資源500餘公斤。

被告人劉某某系來滬務工人員, 在本市崇明區種植蔬菜為生, 今年3月份其經過一黃桃種植合作社時, 發現合作社的竹林內有很多野生斑鳩, 遂萌生吃野味嘗鮮的念頭。 一日他趁清晨之際潛入合作社, 將事先準備好的摻有農藥的稻穀撒在竹林內, 當天下午再次進入林地撿拾被毒死的野鳥時被合作社工作人員扭獲, 並當場從其攜帶的編織袋內發現了野鳥屍體64只, 還有部分物種被列入我國與其他國家鳥類的共同保護協定。

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和許某某系鄰省漁民, 常年來崇明區長興島從事捕撈, 三人明知案發時為長江流域禁漁期且禁止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情況下, 仍在今年4月一深夜駕駛無證快艇攜帶逆變器、電瓶、通電網兜等工具至長興島以西水域電捕魚, 被上海市漁政監督管理處與公安機關開展聯合巡查時當場抓獲。

禁漁期是魚類產卵、繁殖的時期, 在禁漁期電捕魚對漁業資源的破壞性非常大, 而且電捕魚短時釋放的高壓電和電流脈衝不僅能造成附近的大量魚類及其他生物死亡, 一旦漏電或者人員落水更是會導致捕撈人死傷。

承辦檢察官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4條明確規定,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 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本市已經將浦東區南匯東灘、奉賢區和崇明區列為禁獵區, 對內河水域、長江流域和海洋也都有禁漁期的規定, 檢察機關提醒市民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 實施非法狩獵、非法捕撈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應當增強環保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攜起手來保護青山綠水, 共同打造宜居的生態環境。

曹瑾上海鐵檢院公訴科檢察官助理 環資案件辦案組成員

小貼士

上海鐵檢院集中管轄本市範圍內破壞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案件。

文|曹瑾

編輯|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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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鐵檢院集中管轄本市範圍內破壞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案件。

文|曹瑾

編輯|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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