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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聯合公安部、工商總局“暑期整頓”出重拳——戶外俱樂部、公眾號等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嚴懲!

近日,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下發《關於開展全國旅遊市場秩序綜合整治“暑期整頓”的通知》, 通知說, 為保持旅遊市場整治高壓態勢, 確保市場秩序持續向好, 根據旅遊市場監管工作整體部署, 國家旅遊局聯合公安部、工商總局於暑期在全國範圍內繼續開展旅遊市場秩序綜合整治行動, 即“暑期整頓”。 其中7月3日~8月6日為集中整頓階段, 8月7日~8月20日為鞏固提升階段。 “暑期整頓”的工作重點為打擊“不合理低價遊”專項行動、打擊“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行動。 國家旅遊局成立“暑期整頓”行動領導小組, 選擇部分重點地區開展督查檢查,

並對各地組織開展“暑期整頓”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通知要求

打擊“不合理低價遊”專項行動

開展打擊“不合理低價遊”專項行動, 按照“五個同步”的原則, 進一步加大對“不合理低價遊”的打擊力度, 緊盯價格、合同、購物等重點環節,

嚴厲打擊參與“不合理低價遊”的旅行社、導遊、購物店、“黑社黑導”等市場主體, 並針對“不合理低價游”向出境遊市場蔓延和轉移的趨勢, 重點整治赴泰、赴日、赴中國港澳臺旅遊線路存在的誘騙或強迫購物、擅自增加自費項目以及境外甩團等問題。

【案例】呼倫貝爾開出52萬元巨額罰單

呼倫貝爾治理“不合理低價遊”打出一記重拳。 6月6日,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對5·29海拉爾火車站遊客滯留事件中涉案的呼倫貝爾萬象旅行社開出52萬元巨額罰單。

【事發】千余遊客滯留火車站

據悉, 5月29日早6點瀋陽至海拉爾和8點40分瀋陽至海拉爾旅遊專列共計1160名遊客, 因地接社人員推薦自費專案產生爭議, 滯留海拉爾火車站。 當地政府很快開展事件的有關調查和遊客的疏散工作。

截止到5月29日下午3時, 遊客全部疏散完畢, 按照原定行程參觀遊覽, 5月30日全部返程。

【調查】“黑社”聯合戶外群主攬客

經相關部門調查瞭解, 2017年4月中旬, 呼倫貝爾萬象旅行社(註冊地:鄂溫克旗, 沒有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負責人石璟與瀋陽市國賓旅行社沈河分公司(註冊地:瀋陽, 沒有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理張光明商定, 雙方於2017年端午節假期合作開展“呼倫貝爾雙臥4日遊”旅遊項目, 主要遊覽滿洲里市周邊景點。 由瀋陽市國賓旅行社沈河分公司招募當地戶外群主(採取低價遊和欺騙性廣告等方式吸引遊客報名), 再由戶外群主組織發動當地遊客, 呼倫貝爾市萬象旅行社負責呼倫貝爾旅遊地接工作,

組團社和地接社沒有簽訂任何旅遊合同。 該項目定價為399元/人(其中萬象旅行社收取249元/人、國賓旅行社沈河分公司收取50元/人、戶外群主收取100元/人), 已低於成本, 地接社希望通過遊客自費項目收入達到盈利。

【處罰】

10萬元+30萬元+5萬元+5萬元+2萬元

經過調查取證, 該行為屬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 違反了《旅遊法》等法律法規。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6月6日鄂溫克旗旅遊局對涉案的呼倫貝爾萬象旅行社下達了5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分5項:1.沒有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處罰10萬元;2.旅行社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處罰30萬元;3.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並未向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處罰5萬元;4.使用“黑車”,

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處罰5萬元;5.對直接責任人石璟處罰2萬元。

通知要求

打擊“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行動

【案例】新鄉去年查處兩家戶外俱樂部

2016年5月, 新鄉市外事僑務旅遊局根據群眾舉報, 查處了兩家涉嫌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戶外俱樂部。

當年5月12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新鄉市外事僑務旅遊局聯合當地公安、工商部門,由新鄉市紅旗區旅遊部門配合,對新鄉市鐵三角戶外運動休閒俱樂部和新鄉市驢窩戶外俱樂部兩家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場所進行了突擊檢查。

【說法】“AA制”、“不盈利”都是噱頭

旅行社是依法成立且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旅遊企業,其行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規範下,承擔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外出旅遊的業務,對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的生命、財產安全承擔相應責任。旅行社依法繳納了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和旅行社責任險(一般旅行社繳納保證金20萬元,具有出境業務的旅行社繳納保證金140萬元)分別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和因旅行社責任引起的遊客人身傷亡、財產遭受的損失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的賠償。另外旅行社除了依法購買高額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外,有的還購買了一定數額的旅意險,基本能保障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件時得到有效的賠償。

【提醒】出遊要找正規旅行社、簽正規合同

同時,旅遊出行時,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規範的旅遊合同,遇到糾紛要及時諮詢或投訴。消費者在旅遊中所遇到糾紛不能達成和解時,應在旅遊行程結束後,90日內到旅遊質監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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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5月12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新鄉市外事僑務旅遊局聯合當地公安、工商部門,由新鄉市紅旗區旅遊部門配合,對新鄉市鐵三角戶外運動休閒俱樂部和新鄉市驢窩戶外俱樂部兩家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場所進行了突擊檢查。

【說法】“AA制”、“不盈利”都是噱頭

旅行社是依法成立且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旅遊企業,其行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規範下,承擔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外出旅遊的業務,對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的生命、財產安全承擔相應責任。旅行社依法繳納了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和旅行社責任險(一般旅行社繳納保證金20萬元,具有出境業務的旅行社繳納保證金140萬元)分別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和因旅行社責任引起的遊客人身傷亡、財產遭受的損失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的賠償。另外旅行社除了依法購買高額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外,有的還購買了一定數額的旅意險,基本能保障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件時得到有效的賠償。

【提醒】出遊要找正規旅行社、簽正規合同

同時,旅遊出行時,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規範的旅遊合同,遇到糾紛要及時諮詢或投訴。消費者在旅遊中所遇到糾紛不能達成和解時,應在旅遊行程結束後,90日內到旅遊質監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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