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日前發佈通知,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
而此前的規定並未明確要對全部涉嫌違法違紀退休人員立案調查及其應降低的福利待遇。
已退休人員涉嫌違紀違法應立案調查、明確處分種類
通知中指出,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 不再作出處分決定, 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式作出調查結論, 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 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 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受處分將降低相關待遇
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的規定, 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 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 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 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 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 今後調整退休費時, 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 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 今後調整退休費時, 按降低後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對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 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 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 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 今後調整退休費時, 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