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海金
日前,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通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第55條中增加了一個條款, 授權檢察機關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可以支援相關機關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這意味著, 今後發生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支援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 説明消費者維權。
對公眾而言, “公益訴訟”這一法律名詞也許有些陌生, 但它與每個人的權益密切相關。
事實上, 食藥安全領域案件的受害人數眾多, 普通消費者又很難組織起來提起民事訴訟。 與此同時, 在一些地區, 食藥安全領域侵權行為之所以發生, 往往與部分監管部門履職不力、監管不嚴有關。 因此,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時, 應及時出手、儘快發力, 代表社會公眾向人民法院對食藥侵權責任人提起公益訴訟, 在剝奪違法者經濟利益的同時, 使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及時獲得賠償。
毋庸置疑, 檢察機關以主體身份提起公益訴訟, 既有兜底救濟之義, 亦有著社會團體(如消費者協會)等不具備的優勢, 包括專業的取證和訴訟能力、人財物的配備等。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 在既有的刑事追究食藥領域犯罪、監管瀆職犯罪, 以及督促行政機關立案的職能之外, 倘若能夠啟動行政、民事公益訴訟, 直接通過起訴要求不作為監管部門作為、向食藥領域無良企業索賠, 介入涉及公眾利益案件, 無疑將起到懲一儆百的作用。 同時, 檢察機關對危害食藥安全領域的企業和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也並不妨礙有關部門對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者採取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措施。
良法的生命力在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