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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怎樣與法律相容?

倪 弋

近日, 有媒體報導:河北趙縣一名製作“古火”煙花20餘年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因在居民區非法製造煙花, 被法院以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

這一事件引發網友熱議, 有人認為法院判決過於機械、缺乏溫度, 不利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也有觀點贊同法院判決, 認為法律不能為了保護非遺, 就忽視公共安全隱藏的危險。

從“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原則來看, 未經批准, 在居民區非法製造煙花15千克以上, 的確涉嫌非法製造爆炸物罪。 基於“不知法不免責”的原則,

不能因為“不懂法”就免於法律制裁。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 該非遺傳承人並非為了出售牟利或其他違法目的, 而是為當地舉辦“五道古火會”製造煙花, 這是為了豐富當地群眾精神文化需求, 也是傳承和發揚傳統民俗。 類似於製作煙花這樣的民俗文化, 人們早已習以為常, 很難意識到這涉嫌犯罪, 突然間遭到法律懲處, 難怪有人難以認同。

非遺傳承人因傳承非遺而獲刑, 似乎是一起因不知法而遭法律懲處的簡單案例。 但往深了看, 這折射出法律秩序與傳統民俗之間存在的矛盾衝突。 如果這一事件的法律邏輯成為常態, 那麼一批類似非遺項目都可能遭遇同樣問題。

難道法律秩序與傳統民俗只能非此即彼麼?法律對煙花爆竹等爆炸物的嚴控,

旨在營造更為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 而火會等傳統民俗則是充實文化生活、豐盈精神情感的良方。 究其本質都是為了人們更好地幸福生活, 兩者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 並不存在衝突矛盾。

非遺傳承人之所以獲刑, 根本原因在於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 法律並非一律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而是基於安全考慮, 要求在生產前取得行政許可, 以加強安全監管。 倘若行政部門能做好調查工作, 加強服務引導;司法部門能做好宣傳工作, 把問題想細一點、把工作想早一步, 事情的走向也許就會完全不同。 因此, 問題的關鍵在於未雨綢繆的普法宣傳, 要讓群眾能夠瞭解相關規定, 知悉可能存在的違法責任和法律風險,

才能將矛盾止於發端。

積極回應現實變化、破解現實難題, 是法律不斷完善的應有之義。 不妨在立法中, 針對煙花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出臺、完善涉及具體適用的法律解釋。 與此同時, 公眾在參與民俗活動時, 也應增強法治意識, 嚴格遵守法律, 確保民俗活動的合法性、安全性。 只有在法律的規範和引導下, 傳統民俗才能不斷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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