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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是否應該兼職做律師再掀討論

法制網記者吳曉鋒

2017年2月司法部發佈消息稱律師法修訂工作已經啟動。 據悉, 這一次律師法修訂是我國律師法呂良彪律師與王新環的觀點不謀而合, “追求一個‘大師輩出、學者尊嚴立世’的偉大時代, 是知識份子共同的歷史使命”。 他認為今天的許多知識份子已經喪失了其作為知識份子的使命感, 紛紛“爭名於朝”或“爭利於市”, 陷入名利場而遠離學術, 所以這個有偉大實踐的偉大時代卻沒有出多少社科類大師。

“我大學時民法老師是知名教授又是知名律師, 一學期大部分時間都是他帶的學生給我們上課,

連最後期末考試都是叫學生來鉤重點, 因為業務太忙了。 ”重慶法官小徐用親身經歷點出了教授兼職律師不利於教學的事實。

除此之外, 多數反對者更是認為法學教授兼職做律師有違公平。 重慶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給本報記者的回復斬釘截鐵, “堅決反對, 因為魚和熊掌不可兼得”。 這用王新環博士的話來解釋, 就是“教授兼職律業, 實則是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盛宴, 一方面又通過兼薪獲得夜宴”。

多數反對者認為, 法學教授作為“體制內人士”在有保障的工資性收入之外, 還享受著律師所不具備的職業尊榮、社會地位、單位福利、職業保障等非貨幣收入。 他們既有“體制”與“教授”的待遇, 同時兼職牟利, 這恰恰是一種不公平。

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是一種無形的“特權”。

一名律師就揭示當下有法學教授利用自己“教授”的身份招攬生意, 揚言法官是自己的學生。 在他看來, 這種行為頗有權力尋租的嫌疑, 影響司法公正。 2007年蘇州嘉湖閣行政訴訟案曾曝出臺上法官全是訴訟律師的學生這一內幕, 一時輿論譁然。 當時,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蔡叢雲律師就此提出“應當禁止法學教授兼職律師”。

兼職之辯待破題

一場爭論, 見仁見智, 誰也無法說服誰。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其他國家和地區對此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據瞭解, 國際上是允許有之, 禁止有之。 德國等禁止公立大學法學教授兼職律師, 美國、韓國等則允許法學教授兼職律師, 但後者私立大學是大學構成主體。

於是, 就有人指出中國的大學多是公立大學, 所以法學教授不宜兼職律師。

支持者認為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可以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利於教學, 但反對方則認為現在高校的 “雙導師制”就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即同時讓實務部門的人員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來兼任導師。

關於律師隊伍整體水準的提高的說法, 呂良彪律師就認為這顯然站不住腳。 “就案件裁判而言, 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仲裁員群體的實務操作專業水準往往高於教授群體。 ”他說, “我們不能為追求所謂‘專業水準’而犧牲法治應有之原則, 公職人員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事務牟取利益, 這是法治社會的共識”。

大學的知情人士也告訴記者,

大學教授兼職律師需要學校批准, 如果該教授在學校還擔任領導職位, 那麼他要獲准做兼職律師會比普通教師更難。 對於兼職與教學的關係, 相信學校是可以把好關的。

即便能處理好兼職與教學的關係, 吳越也特別談到教授在代理案件時應該有所選擇, 多做公益性案件。 他舉例說自己曾經就拒絕了為環境侵權案的加害方做辯護, 雖然收益不菲。

呂良彪認為公立大學教師可以撰寫文章、出具法律意見、代理公益性案件並獲取相應報酬, 但不宜直接代理商業性案件或收費過高的刑事、行政案件。

有的受訪者提出了折中的解決之道, 建議在此次律師法的修訂中可以將法學教授納入公職律師範疇,

也可考慮將法學教授列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法學教授兼職律師何去何從?此次律師法修訂的結果讓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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