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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辯」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違紀,養老金該不該降?

為從嚴管理幹部, 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處分工作, 人社部日前發佈通知,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強調,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 不再作出處分決定, 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式作出調查結論, 並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 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 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規定酌減(7月4日《北京青年報》)。

養老金與違法違紀掛鉤, 無可非議

閻淑萍

目前, 公務員違法違紀, 除了“雙開”的人員之外, 其退休之後的養老金已經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相掛鉤, 現在這一舉措又擴展到了事業單位, 筆者以為, 這是一個很好的趨勢, 有助於強化對事業單位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近年來, 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現象明顯增多, 有的是任職期間違法違紀沒有被發現, 退休之後才被查處,

有的則是利用過去的一些資源, 退休之後幹起了違法違紀的事情。 之前, 事業單位並沒有明確要對全部涉嫌違法違紀退休人員立案調查及其應降低的福利待遇, 使得一些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自認為只要是退休了, 就是“平安落地”了, 就進了“保險箱”, 可以高枕無憂了。 這種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而養老金不受牽連的做法, 使得公眾頗有微詞, 認為有失公平, 也讓一些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有恃無恐。

養老金關係到退休後的生活品質。 此次人社部的相關規定, 清晰地告訴事業單位人員, 養老金也不是“只漲不降”, 如若違法違紀, 養老金將被“打折”, 這無疑是一招加強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好棋”。 一來, 這一措施明確告知事業單位人員,

違法違紀養老金不受影響的“好日子”一去不復返了。 同時,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違法違紀不再享有原有的養老金待遇, 這也是一種有效的懲戒, 是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必須付出的代價;二來, 對其他事業單位人員也是一個有效的警示, 一旦違法違紀, 對不起, 今後退休的養老金將受到很大影響, 由此也倒逼事業單位人員好好掂量掂量其中的利害關係, 是圖眼前的一點私利, 冒險違法違紀, 還是為了後半輩子著想, 約束自己違法違紀的衝動和欲望。

筆者以為, 這一舉措, 還應當再擴展到國有企業, 也就是說國有企業的人員, 如果違法違紀, 也應當影響到今後的養老金。 如此一來, 才能對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起到最有效的警示作用,

促使他們無論在崗還是退休, 都自覺遵紀守法。 從這個層面上看, 無疑將有助於遏制公職人員的違法違紀, 也能夠體現出養老金待遇上的公平正義。

動退休人員的“乳酪”, 必須慎重

範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44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 不再作出處分決定。 但是, 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 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的待遇”自然包括“養老金”, 但是, 退休職工違法違紀影響養老金的規定一直頗遭非議, 此次人社部將其細化和強化, 或有待商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設置的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降低職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四種,

對退休人員起到約束作用的, 主要是“降低崗位等級”。 對退休人員紀律約束的有限性是設置“降低崗位等級”的前提條件, 但是退休人員違紀只盯住養老金, 可能也不是個辦法。 因為對於絕大部分退休人員來說, 養老金是其唯一收入來源。 國家養老保險主管部門有調整養老金的權力, 但是要動老年人的“乳酪”, 恐怕還需慎之又慎。

社會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年老後的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 免除了家庭一定的後顧之憂, 真正實現了老有所養。 在當今“四二一家庭”模式下, 老年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靠自己的養老金生活, 從而減少子女扶養老人和孩子的雙重壓力, 對老年人的生活心態和對家庭的和諧發展帶來了積極的影響。同時老年生活有保障,給老年人帶來了更多的獲得感,這無疑也有利於社會穩定。而退休人員違紀後按照一定比例降低基本退休費,很有可能動搖其老年生活保障,威脅老有所養,加重家庭贍養負擔,這無疑對家庭穩定和社會穩定都不利。

養老金作為老年生活基本保障,應該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認定為不可動搖的“固定福利”,更不得作為退休人員違紀處分的“資源”。事業單位職工工作了幾十年,到頭來老年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這無論如何講不過去。因此,對退休人員違紀行為的處分,最好還是另求他途。

來源為“檢察日報”。

檢察日報新媒體出品

文字丨閻淑萍 范軍

編輯丨陳俊丞

對老年人的生活心態和對家庭的和諧發展帶來了積極的影響。同時老年生活有保障,給老年人帶來了更多的獲得感,這無疑也有利於社會穩定。而退休人員違紀後按照一定比例降低基本退休費,很有可能動搖其老年生活保障,威脅老有所養,加重家庭贍養負擔,這無疑對家庭穩定和社會穩定都不利。

養老金作為老年生活基本保障,應該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認定為不可動搖的“固定福利”,更不得作為退休人員違紀處分的“資源”。事業單位職工工作了幾十年,到頭來老年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這無論如何講不過去。因此,對退休人員違紀行為的處分,最好還是另求他途。

來源為“檢察日報”。

檢察日報新媒體出品

文字丨閻淑萍 范軍

編輯丨陳俊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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