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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時要注意哪些要點?

老馬同志:

我在一家單位工作了大半年, 最近想辭職走人。 因為該單位做的和招聘時講的出入很大, 工作內容也一變再變, 我覺得這樣的單位沒有信譽, 不會有好的發展前途。 但我向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意向後, 他說他不管此事, 讓我去找人事科。 而人事科卻說, 先要由部門審批, 他們才能辦手續。 再找部門負責人談辭職之事, 他又勸我說等一階段再走, 便於他們物色新的接替人員。 難道物色不到新的人員我就一直不能走了嗎?我該怎麼辦?我很想知道, 這類問題究竟如何正確操作?謝謝! 謝女士

謝女士:

員工辭職必須謹慎操作。 這裡, 我概要歸納5個節點問題供你參考:

一, 必須在規定的時間提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給出的期限, 作為職工必須遵守。

三, 期限內外操作有別。 在規定的期限之內, 未得到單位批准, 不得擅自不上班, 即使單位同意, 也應留有證據, 防止單位出爾反爾;過了期限, 單位還是不批准、不辦理手續的, 可自行走人, 但此時該移交的東西要交掉, 然後可以追究單位不辦手續包括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 兩種“特殊情況”須掌握。 一種是可立即走人, 不受辭職時限限制。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一種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規定的, 簽有服務期協定的職工, 必須考慮清楚, 單方走人將承擔違約責任。

五, 關於補償問題。 一般而言, 職工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但若職工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而提出辭職的, 比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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